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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学前教育条例(征求意见稿)》公布


来源:西安晚报

原标题:《陕西省学前教育条例(征求意见稿)》公布 每个社区应至少拥有一所幼儿园3月9日,省政府法制办将《陕西省学前教育条例(征求意见稿)》面向社会公开征集意见,《条例(征求意见稿)》中规定,新建居民区

原标题:《陕西省学前教育条例(征求意见稿)》公布 每个社区应至少拥有一所幼儿园

3月9日,省政府法制办将《陕西省学前教育条例(征求意见稿)》面向社会公开征集意见,《条例(征求意见稿)》中规定,新建居民区配套学前教育机构应与建设同步施工,每所学前教育机构的幼儿人数原则上不超过360人,其中,幼儿园的小班人数一般为25人。

咋设立?

学前教育是指对三周岁以上学龄前儿童实施的保育和教育活动。为维护学龄前儿童的合法权益,规范学前教育机构办学行为,我省鼓励社会力量以多种形式举办学前教育机构。

每个镇、街道办事处应当至少建设一所公办学前教育机构,每个社区应当至少建设一所学前教育机构。一个大的行政村或几个较小的连片行政村应当至少建设一所学前教育机构。每所学前教育机构的幼儿人数原则上不超过360人。

新建1500户以上居民区,其配套学前教育机构应当与居民区建设项目同步设计和施工;新建不足1500户的居民区或者连片居民区,开发商应当缴纳城市新建小区教育设施配套建设费,由当地县级人民政府统筹规划建设学前教育机构。

规划有生活功能区的各类开发区或者示范区,应当同时规划建设与当地学前教育发展规划相衔接的公办学前教育机构,建成后无偿交付当地教育行政部门使用和管理。

咋审批?

学前教育机构的设立应符合下列条件:申请举办学前教育机构的单位应当具备独立的法人资格;举办学前教育机构的个人应当享有政治权利、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有组织机构、章程和符合规定的名称。名称一般不得含有“国际、中华、中国、陕西”等易产生误导的词语;同时有符合规定标准的场所和配套设施、设备等。

此外,中外合作举办的学前教育机构须由省级教育部门审批,不得设立分支机构。

跨市、县举办分园的,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由拟设分园所在县级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审批,并向原审批部门和上一级教育部门备案。

学前教育机构可以实行全日制、半日制、定时制、季节制和寄宿制等办学形式。上述形式可分别设置,也可混合设置。

咋入园?

年满3周岁的学龄前儿童的父母或者监护人应当按照就近入园的原则,持户口簿或者居住证明、子女出生医学证明、有效预防接种证明和健康检查证明,办理学龄前儿童入园申请手续。

学前教育机构严禁组织任何形式的入学考试或测查,应当按照有利于幼儿身心健康、便于管理的原则编班,可以按年龄分别编班,也可以混合编班。每班幼儿人数一般为:小班(3周岁至4周岁)25人,中班(4周岁至5周岁)30人,大班(5周岁至6周岁)35人,混合班30人。不得设置学前班,有条件的可以设立托班(2.5周岁至3周岁)20人。

咋收费?

公办学前教育机构执行政府确定的收费项目和标准,使用省级财政部门印(监)制的财政票据。

民办学前教育机构的收费项目和标准,由学前教育机构按照办园成本合理确定,并抄送县级人民政府价格、教育行政部门,使用税务机关统一印制的税务发票。

普惠性民办学前教育机构的保教费、住宿费由各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以合同约定等方式确定同级同类普惠性民办学前教育机构最高收费标准,任何单位,不得向学前教育机构随意收取费用。

接受境内外企业、其他组织和个人的捐资使用应符合捐资合约要求或改善办园条件,不得用于人员经费和待遇。

记者 高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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体罚幼儿或被停止办园

本报讯(记者 任娜)昨日记者从省教育厅获悉,《陕西省学前教育条例(征求意见稿)》全文公布,向社会各界征求意见,截止日期3月23日。

据悉,学前教育机构未经审批或者未登记取得法人资格的,由县级人民政府组织各街道办事处、民政、教育等部门开展联合执法,予以责令其整改或依法取缔。

违规收费,截留、挪用经费及克扣幼儿膳食费用的;擅自改变学前教育机构使用性质和用途的;有体罚或变相体罚等损害幼儿身心健康行为的;未执行保育教育、膳食营养、卫生保健、安全管理等相关规定的;年检不合格或者拒不接受年检的等。均属于违规行为,违规由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给予行政处罚,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责任;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招生、停止办园。

[责任编辑:杨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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