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

发布侮辱性言论 男子被判在自己朋友圈道歉5天


来源:澎湃新闻网

原标题:因发布侮辱性言论,杭州一男子被判在自己微信朋友圈道歉5天澎湃新闻6月28日从杭州上城区法院获悉,因多次在自己的微信朋友圈中发布含侮辱、贬损某公司及相关人员人格的言论,该院近日判决认定刘某构成侵

原标题:因发布侮辱性言论,杭州一男子被判在自己微信朋友圈道歉5天

澎湃新闻6月28日从杭州上城区法院获悉,因多次在自己的微信朋友圈中发布含侮辱、贬损某公司及相关人员人格的言论,该院近日判决认定刘某构成侵犯他人名誉权,要求其在判决生效日起十日内,在微信朋友圈中连续五日发致歉声明,向原告公司赔礼道歉,内容需经法院审核。 

刘某是B公司发起人、法定代表人。2014年11月6日,电力系统某知名公司A公司对B公司进行增资,成为B公司的大股东。后来,在B公司运营中,刘某与A公司产生纠纷。

2015年7月19日,B公司作出董事会决议,同意刘某辞去总经理职务。2016年4月27日,B公司召开股东会,决议解散公司并进行清算。

解散前后,刘某多次在朋友圈发布“A公司自投资B公司起就开始整垮B公司的计划”,以及包含“黑心企业”、“强盗公司”、“黑心狠毒,诓骗、抢劫、掠夺”等侮辱性字眼的言论,辱骂A公司及相关人员,并声称将撰写纪实文学,揭露A公司的“恶行”,并将引子、框架及人物介绍(实名)在朋友圈发布。

A公司获悉后,起诉刘某名誉侵权。

刘某在法庭上辩称,微信所发内容均为客观事实,且有相关文字、图片为证。发在朋友圈的内容只有好友可见,传播范围小,影响力低,不久又设置为隐私照片,没有给A公司造成实际的负面影响。

法院审理认为,侮辱、诽谤、宣扬他人隐私,是侵犯他人名誉权的三种典型方式。一般认为,侮辱不涉及事实问题,即使言论中有一定事实基础,只要有恶意贬损他人人格尊严的行为,即构成侵害他人名誉权中的侮辱行为。本案中,刘某在朋友圈多次使用“抢夺”、“诓骗”、“强盗公司”等侮辱性字眼形容A公司,已构成侵害他人名誉权中的侮辱行为。

据介绍,法庭调查当天,刘某的微信好友有300余人。虽然朋友圈内容仅好友可见,但其好友可以通过分享、转发、口耳相传的方式扩大影响范围,所以,在朋友圈发布信息的影响力不限于好友,还应综合考量。

刘某毕业于电气自动化专业,圈中好友也多为从事该行业的人,而A公司又是在某省有一定知名度的电力系统上市公司。对于刘某发布的信息,A公司及其关联公司部分高管已经知晓,且传播范围可能涉及A公司的潜在客户群、合作伙伴或电力系统知晓该公司的群体,必然会影响A公司的商业信誉和电力系统对公司的社会评价。

鉴于刘某已将朋友圈发布的上述内容设为隐私照片,事实上停止对A公司的侵权行为,故法院作出上述判决。宣判后,双方都未上诉。

[责任编辑:杨爽]

  • 好文
  • 钦佩
  • 喜欢
  • 泪奔
  • 可爱
  • 思考

免责声明

  • 除凤凰网注明之服务条款外,其它因使用凤凰网而引致之任何意外、疏忽、合约毁坏、诽谤、版权或知识 产权侵犯及其所造成的各种损失(包括因下载而感染电脑病毒),凤凰网概不负责,亦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 任何透过凤凰网网页而链接及得到之资讯、产品及服务,凤凰网概不负责,亦不负任何法律责任。
  • 凤凰网内所有内容并不反映任何凤凰网之意见及观点。
  • 凤凰网认为,一切网民在进入凤凰网主页及各层页面时已经仔细看过本条款并完全同意。 敬请谅解。
凤凰陕西官方微信
凤凰新闻 天天有料
分享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