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1日起无预售证售房 购房者可要求赔偿或退房
2017年07月28日 08:14
来源:西安日报
原标题:《陕西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9月起施行无预售证售房可要求赔偿或退房来自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六次会议的报道本报讯27日闭幕的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六次会议表决通过了《陕西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
原标题:《陕西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9月起施行
无预售证售房可要求赔偿或退房
来自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六次会议的报道
本报讯27日闭幕的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六次会议表决通过了《陕西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修订草案表决稿)》,该条例将于2017年9月1日起施行。
修订草案表决稿规定,房地产经营者应向消费者书面明示商品房的建筑面积、公摊系数、建筑和装饰装修标准、配套设施、交房日期、价款、产权办理、前期物业管理等事项。有下列情形之一,消费者可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向商品房经营者要求赔偿损失或退房:(一)未取得预售许可证预售商品房的;(二)房屋建筑面积与合同约定不符,面积误差比绝对值超过百分之三的;(三)违反合同约定擅自变更房屋结构、户型、层高、朝向、楼层、配套设施、装修标准的;(四)交房时间比合同约定时间延迟,经催告后在三个月的期限内仍未履行的;(五)房屋已设定抵押未事先告知消费者的;(六)因房屋质量问题严重影响正常居住使用的。
修订草案表决稿还规定,经营者销售保健用品时,对其产品功效的介绍,应以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核准的说明书为准,不得含有虚假、夸大的内容,不得涉及疾病的治疗,不得以举办健康讲座、免费试用、体检、培训等方式欺骗或误导消费者买其保健用品。在快递服务中,发生快件延误、丢失、损毁和内件不符的,快递服务经营者与消费者有约定的,按照约定赔偿。对于购买保价的快件,应按保价金额赔偿。对于无约定且未买保价的快件,按相关法律规定赔偿。营利性非学历教育培训服务的经营者,应向消费者如实告知培训目标、课程设置、师资状况、教学地址或网址、收费项目和标准等情况,签订培训服务协议,不得违反约定提高收费标准或者增加收费内容;不得违反约定调整培训时间和内容,减少培训时长和次数;不得不按约定的授课人、课程、教学场所、设备、设施、网络平台等提供培训服务,或迫使消费者提前终止或迟延学业。经营者有上述行为之一的,应自消费者提出退学退款要求之日起七日内,退还全部或部分培训费及其他费用。
[责任编辑:苏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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