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肺结核纳入医保门诊 特殊病种支付报销范围


来源:西安晚报

原标题:肺结核纳入医保门诊 特殊病种支付报销范围本报讯(记者 张黎娜)日前,我省出台“十三五”结核病防治规划,要求将肺结核(包括耐多药肺结核)纳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殊病种支付和

原标题:肺结核纳入医保门诊 特殊病种支付报销范围

本报讯(记者 张黎娜) 日前,我省出台“十三五”结核病防治规划,要求将肺结核(包括耐多药肺结核)纳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殊病种支付和报销范围,门诊报销比例不低于70%,贫困患者自付比例不超过医疗总费用10%。

在诊疗和健康体检工作中,医疗机构应加强对有咳嗽、咳痰两周以上或痰中带血等肺结核可疑症状者的排查,发现肺结核疑似患者要及时转诊到当地定点医疗机构进行规范诊治,并及时报告。

对病原学检查阳性肺结核患者的密切接触者、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病人、65岁以上老年人、糖尿病患者等结核病重点人群进行主动筛查;将结核病检查纳入学校新生入学、监管场所(监狱、看守所、拘留所、收容教育所、强制隔离戒毒所、强制医疗所等场所)入监(所)和流动人口聚集的重点行业入职等健康体检项目,早期发现传染源。

将肺结核(包括耐多药肺结核)纳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殊病种支付和报销范围,门诊报销比例不低于70%。将符合条件的贫困肺结核病及耐多药肺结核患者纳入精准扶贫对象和医疗救助范围,治疗费用按规定经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支付后,给予医疗救助,患者自付比例不超过医疗总费用10%,切实降低肺结核患者就医负担,避免患者家庭发生灾难性支出而因病致贫返贫。

规划要求,到2020年,肺结核发病和死亡人数进一步减少,全省肺结核发病率下降到50/10万以下,肺结核患者成功治疗率达到90%以上。增加抗结核药品供给,提高患者门诊和住院医疗费用保障水平,减少患者因经济原因终止治疗,减轻患者负担,避免因病致贫、因病返贫。

定点医疗机构要规范耐多药肺结核患者的住院治疗,设立单独的耐药病房,做到一人一室,避免发生交叉感染。

推行结核病分级诊疗模式,建立结核病定点诊疗、双向转诊、上下联动、基层康复管理的分级诊疗制度,医疗机构发现疑似肺结核病人要及时报告并转诊到当地定点医疗机构进行诊治。基本实现普通肺结核患者诊治不出县,耐多药和疑难重症肺结核患者不出市。

推行结核病患者家庭医生签约服务制度,并将服务质量纳入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考核内容。完善保障政策,减轻患者负担,将临床必需、安全有效、价格合理、使用方便的抗结核药品纳入基本医保支付范围。

[责任编辑:李欢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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