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

“家贼”专盯亲友两年盗骗百万元 被判15年徒刑


来源:广州日报

原标题:“家贼”专盯亲友 两年盗骗百万元盗窃手法多样:多次以“开通网约车”“信用卡还款”“帮忙开网店”等

原标题:“家贼”专盯亲友 两年盗骗百万元

盗窃手法多样:多次以“开通网约车”“信用卡还款”“帮忙开网店”等理由借他人手机,并使用支付平台转账,或用POS机骗人消费。

多利用支付平台:偷盗钱财以通过手机支付平台、网借平台转账等方式为主

专骗“身边人”:利用“熟人心理”,专门诓骗自己的同事、朋友、亲戚甚至同事父母

用“小利”诱惑他人:往往以“为网店刷信誉”“POS机还款优惠”为借口,诱骗被害人

广州日报讯(全媒体记者 方晴 通讯员 荔法宣)因为沉迷网络赌博,28岁的广州仔陈某专挑熟人下手,通过盗用手机支付账号、捆绑信用卡、偷办网上贷款、POS机刷单、刷单返利等各式套路,亦骗亦盗达近百万元。记者9日获悉,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近日对其以诈骗罪、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

法官提醒,君子爱财,取财亦应有道,耍小聪明利用网络工具无论实施“盗”或“骗”,都将难逃法网。与此同时,手机支付快捷便利,但使用时也不可忽略其安全性,要注意手机设置和账号保管,以免被不法分子钻空子,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犯罪事实例举

通过手机快捷支付行骗的手段正变得更为隐秘、高超、多样。年仅28岁的陈某因为沉迷网络赌博,想尽办法从亲戚朋友同学处盗骗钱财。

“盗骗”事实之一:2015年4月,陈某借合办网店的机会,获取了雷某银行信用卡关联的支付宝密码、账号,并以此申请“××花呗”“××借呗”信用贷款进行套现,将所贷的钱款转移至其个人银行卡。

“盗骗”事实之二: 2015年6月,陈某谎称认识房产公司工作人员可以享受买房优惠,伪造虚假的房屋认购协议书、收款收据,骗取其前同事梁某的父亲梁某某购房定金3万元。陈某又以办理购房按揭需要为由,伪造各种证明,让梁某某向指定银行卡转账50多万元。后以借用梁某某手机为由,为梁某某该银行账户开通支付宝并获取手机验证码,用自己的手机登录支付宝,将梁某某卡内存款转到自己名下银行账户。

“盗骗”事实之三:2015年10月,陈某借搭乘前同事徐某车之机,假装借用徐某手机,将徐某的支付宝绑定自己的银行账号,并登录徐某的支付宝,在网上找商家刷单返现,并要求商家将款项转到自己的支付宝账户,获款2万余元。

“盗骗”事实之四:2015年11月,陈某以帮前同事叶某开网店为由,获取了叶某支付宝账户和密码,又以帮网店刷信用为名,骗取叶某刷卡消费1万余元,并要求商家将款项返还到陈某自己的支付宝账户。后陈某又直接用叶某该支付宝到其他商铺刷单返现,盗刷了2万余元。

“盗骗”事实之五:2016年4月,陈某以介绍承包幼儿园为由,骗取成某4000余元。后假称要开通网约车账户借用成某的手机,开通成某的支付宝并绑定成某的银行账户,将成某账户内1万元转到自己的支付宝账户。

“盗骗”事实之六:陈某注册了一台POS机。2015年11月,陈某告诉梁某,利用POS机代人还款可以返利,骗取梁某在其POS机上刷卡消费1万余元。陈某还以合作POS机代人还款为由,骗取梁某交出银行卡和密码,并多次转走卡内资金11万余元。

“盗骗”事实之七:2016年1月,陈某在其亲戚黄某、张某家借宿,盗窃黄某家中现金及首饰一批。陈某趁张某熟睡之机,盗用张某手机开通张某办理的信用卡盗刷4000多元。又利用张某手机登录支付宝,将支付宝关联张某另一张信用卡,分多次将1万余元转到自己的支付宝账户。据陈某称,张某在手机里设置了500元以下转账不用密码,所以他每次只能转500元,转了很多次才转完。

“盗骗”事实之八:2016年3月,陈某以刷单能获得返利为由,骗取其同学陈某某向其提供的支付宝刷卡消费,又骗取陈某某、郑某在其提供的POS机上刷卡消费,骗取款项4万余元。

“盗骗”事实之九:2016年2月,陈某以刷单消费获得佣金为由,骗取同学陈某某开通支付宝将3万余元转入其银行账户。

“盗骗”事实之十:2016年2月,陈某以为网店刷信誉可返现为由,骗取甘某通过支付宝到其指定的网店进行刷卡消费,骗取甘某7000余元。

法院判决:

数罪并罚依法重判

陈某称,他因到处欠债,便上了一个赌博网站,想通过赌博赢钱还债。但事实是他不断输钱,于是就开始了每日挖空心思的“亦骗亦盗”生涯,盗骗回来的钱财基本用在网络赌博和日常消费。至判决时,陈某仍有近百万元未能归还被害人。

荔湾法院判决认为,陈某犯盗窃罪和诈骗罪,依法予以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15年,处罚金并依法追缴违法所得。

受访法官表示,陈某主要对熟人下手,而且作案手法多样,既有盗也有骗。根据法院判决,陈某通过借用手机、合开网店、开通打车软件等各种借口,骗得被害人支付宝账号、密码,或趁被害人不注意,偷换绑定手机号码,开通手机支付,转账取款,办理网上贷款,进行网上刷单消费,此时被害人并不知情,也无法接收银行发送的财物变动提醒或贷款公司的还贷通知,对陈某的犯罪行为完全没有察觉。陈某的上述行为,构成盗窃。而陈某以刷单消费和POS代人还款有佣金等为由,骗取被害人进行刷卡消费或给付款项的行为,构成诈骗。

[责任编辑:杨爽]

  • 好文
  • 钦佩
  • 喜欢
  • 泪奔
  • 可爱
  • 思考

免责声明

  • 除凤凰网注明之服务条款外,其它因使用凤凰网而引致之任何意外、疏忽、合约毁坏、诽谤、版权或知识 产权侵犯及其所造成的各种损失(包括因下载而感染电脑病毒),凤凰网概不负责,亦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 任何透过凤凰网网页而链接及得到之资讯、产品及服务,凤凰网概不负责,亦不负任何法律责任。
  • 凤凰网内所有内容并不反映任何凤凰网之意见及观点。
  • 凤凰网认为,一切网民在进入凤凰网主页及各层页面时已经仔细看过本条款并完全同意。 敬请谅解。
凤凰陕西官方微信
凤凰新闻 天天有料
分享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