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

为牟利大肆捕麻雀 触刑律最终被判刑


来源:凤凰网陕西综合

麻雀作为国家保护的野生动物,却不为众人知晓,甚至背着“四害”的黑锅,被猎捕和买卖,殊不知大肆猎捕野生麻雀已经触犯了刑律。目前,南郑法院一审以非法狩猎罪分别判处被告人吴某甲有期徒

麻雀作为国家保护的野生动物,却不为众人知晓,甚至背着“四害”的黑锅,被猎捕和买卖,殊不知大肆猎捕野生麻雀已经触犯了刑律。目前,南郑法院一审以非法狩猎罪分别判处被告人吴某甲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被告人潘某乙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对作案工具予以没收,对查扣的5770只麻雀死体,由公安机关负责销毁。

2016年9月,被告人潘某乙经人介绍认识了猎捕并收购麻雀的吴某甲,经吴某甲提供捕鸟工具,潘某乙租下高台镇东风村七组某村民家的玉米地,并在地里安装了60张猎捕麻雀用的粘网和两套播放器开始捕麻雀。2016年10月20日10时许,潘某乙在捕麻雀过程中被巡逻至此的高台派出所民警当场抓获,现场查获麻雀455只,经审查其供述前期(2016年10月13至10月20日共计猎捕麻雀800余只)猎捕的麻雀全卖给了吴某甲。民警当即对吴某甲租房处进行搜查,现场查获麻雀死体5770只。经汉中市野生动植物保护管理站鉴定,其中包含黄喉鹀、粟耳鹀等多种国家保护的有益或有重要经济价值、科学研究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简称“三有动物”)以及陕西省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吴某甲、潘某乙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使用禁猎工具进行狩猎,猎捕的动物为国家保护的“三有动物”,数量较大,破坏了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构成非法狩猎罪,应当以非法狩猎罪追究二被告人的刑事责任。在共同犯罪过程中,被告人吴某甲向被告人潘某乙提供狩猎工具并进行收购、转卖渔利,共同犯罪过程中起了主要作用,系主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潘某乙具体实施非法猎捕动物行为,但猎捕动物的数量明显比吴某甲收购动物数量少,在共同犯罪中起了次要作用,系从犯,可以比照主犯从轻处罚。二被告人归案后均未完全供述犯罪事实,亦未供述其他犯罪嫌疑人的线索,故不构成坦白,但当庭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遂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释法】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是犯罪行为,捕捉麻雀、壁虎等一般野生动物也会构成犯罪。为保护野生动物的生存,《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二款规定:“非法狩猎罪是指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非法狩猎“情节严重”:﹙一﹚非法狩猎野生动物20只以上的;﹙二﹚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进行狩猎;﹙三﹚具体其他严重情节。2000年8月,国家林业局发布了《国家保护的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经济价值、科学研究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名录》,将麻雀列入国家保护的有益或有重要经济价值、科学研究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简称为“三有”动物。

爱护野生动物人人有责,针对我县多山区、林区的地理环境,在此建议,进一步在广大基层、山区普及保护野生动物法律法规,并在禁猎区醒目位置设立警示牌,将国家相关禁猎规定广而告之,加大打击违法猎捕与奖励举报的力度,全面部署预防入秋后乱捕乱猎增多的现象。

稿件来源:南郑法院供稿

免责声明:本文仅代表作者个人观点,与凤凰网无关。其原创性以及文中陈述文字和内容未经本站证实,对本文以及其中全部或者部分内容、文字的真实性、完整性、及时性本站不作任何保证或承诺,请读者仅作参考,并请自行核实相关内容。

[责任编辑:满政达]

  • 好文
  • 钦佩
  • 喜欢
  • 泪奔
  • 可爱
  • 思考

免责声明

  • 除凤凰网注明之服务条款外,其它因使用凤凰网而引致之任何意外、疏忽、合约毁坏、诽谤、版权或知识 产权侵犯及其所造成的各种损失(包括因下载而感染电脑病毒),凤凰网概不负责,亦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 任何透过凤凰网网页而链接及得到之资讯、产品及服务,凤凰网概不负责,亦不负任何法律责任。
  • 凤凰网内所有内容并不反映任何凤凰网之意见及观点。
  • 凤凰网认为,一切网民在进入凤凰网主页及各层页面时已经仔细看过本条款并完全同意。 敬请谅解。
凤凰陕西官方微信
凤凰新闻 天天有料
分享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