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

因琐事出手伤人 故意伤害被判徒刑


来源:凤凰网陕西综合

人们常说:冲动是魔鬼,这话一点也不假。在现实生活中,很多故意伤害案都是因为一时冲动所引发。公民遇到纠纷一定要泰然处之,冷静对待,可通过双方自行协商,相关部门调解以及诉讼等多种途径解决,切莫一时冲动大打

人们常说:冲动是魔鬼,这话一点也不假。在现实生活中,很多故意伤害案都是因为一时冲动所引发。公民遇到纠纷一定要泰然处之,冷静对待,可通过双方自行协商,相关部门调解以及诉讼等多种途径解决,切莫一时冲动大打出手,使用暴力给他人造成伤害,最终使自己受到刑事处罚。

2016年8月13日19时许,被告人邓某某所在的南郑县电力局施工队在南郑县青树镇新店村一组红寺湖路路口隔渠村道上施工架设高压线,新店村一组村民何某某因担心施工队架设高压线会影响自家网线而与施工队发生争执、吵架,争执中被告人邓某某与被害人何某某厮打在一起,期间被告人邓某某将被害人何某某摔倒在地后朝其面部击打一拳,用脚踢被害人何某某,并将被害人何某某在地上拖行一米左右,导致被害人何某某受伤。后二人被周围群众拉开,被害人何某某之妻荣某某向公安机关报警。公安民警赶到现场了解情况并进行劝解,施工队负责人将何某某送至医院治疗。公安机关于2016年8月15日、12月20日两次将邓某某传唤到青树派出所进行讯问,邓某某如实供述了故意伤害何某某的主要犯罪事实。经南郑县医院诊断,被害人何某某左侧多发肋骨骨折,左侧胸腔少量积液,鼻骨骨折及多处软组织损伤。经鉴定,被害人何某某外伤致鼻骨骨折评定为轻微伤,外伤致胸部损伤评定为轻伤二级,该两处伤情综合评定为九级伤残。

法院在审理中,被告人邓某某与被害人何某某达成赔偿协议,由被告人邓某某赔偿被害人何某某经济损失4.3万元,何某某对邓某某表示谅解。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邓某某的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构成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宣告缓刑一年。

稿件来源:南郑法院供稿

免责声明:本文仅代表作者个人观点,与凤凰网无关。其原创性以及文中陈述文字和内容未经本站证实,对本文以及其中全部或者部分内容、文字的真实性、完整性、及时性本站不作任何保证或承诺,请读者仅作参考,并请自行核实相关内容。

[责任编辑:满政达]

  • 好文
  • 钦佩
  • 喜欢
  • 泪奔
  • 可爱
  • 思考

免责声明

  • 除凤凰网注明之服务条款外,其它因使用凤凰网而引致之任何意外、疏忽、合约毁坏、诽谤、版权或知识 产权侵犯及其所造成的各种损失(包括因下载而感染电脑病毒),凤凰网概不负责,亦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 任何透过凤凰网网页而链接及得到之资讯、产品及服务,凤凰网概不负责,亦不负任何法律责任。
  • 凤凰网内所有内容并不反映任何凤凰网之意见及观点。
  • 凤凰网认为,一切网民在进入凤凰网主页及各层页面时已经仔细看过本条款并完全同意。 敬请谅解。
凤凰陕西官方微信
凤凰新闻 天天有料
分享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