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安市首例行政公益诉讼案件在富县法院开庭审理并当庭宣判
2017年12月22日 16:33
来源:凤凰网陕西综合
12月19日上午, 延安市首例行政公益诉讼案件——公益诉讼人富县人民检察院诉被告宜川县林业局不履行法定职责一案在富县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并当庭宣判。判决认定被告宜川县林业局对
12月19日上午, 延安市首例行政公益诉讼案件——公益诉讼人富县人民检察院诉被告宜川县林业局不履行法定职责一案在富县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并当庭宣判。判决认定被告宜川县林业局对王某、李某擅自改变林地用途、非法毁坏林木、擅自改变林种的行为不依法履行监管职责的行为违法,判令该局继续履行职责,对上述违法行为依法作出处理。
开庭现场
延安市检察院检察长刘惠生、延安中院常务副院长雷钧、审委会专职委员王巧芳等及省、市、县检察系统和部门负责人,延安市中院、宝塔区法院、延川县法院、富县法院相关部门负责人,富县县委、政府领导及各行政执法部门负责人等160余人观摩旁听了案件审理。
随着清脆的法槌声响,公益诉讼人富县人民检察院诉被告宜川县林业局不履行法定职责一案庭审开始。庄严的国徽下,公益诉讼人和被告委托代理人精彩的阐述和辩解,合议庭法官的熟练驾驭,使庭审活动始终围绕被告宜川县林业局是否构成不依法履行监管职责违法行为的焦点,在公开、公正、透明的气氛中进行。
经审理查明,2013年,宜川县农民王某、李某在未经林业主管部门批准的情况下,将二人承包的宜川县牛家佃社区公城村大桌子峁、阿石峰村小桌子峁退耕还林地以“老苹果园平整”为由向宜川县水务局申报了“基本口粮田项目”,并对该土地进行平整。原宜川县牛家佃乡林业站工作人员发现被平整土地大部分为退耕还林地时,便于10月12日向王某发出整改通知。王、李二人购买侧柏树苗2万株并栽植,恢复了部分退耕还林地。2015年3月,王、李二人雇用铲车等对已经恢复的部分植被进行填埋、平整后,全部栽植了苹果树苗。宜川县林业调查设计队依法鉴定,检验结果为“王某、李某毁坏林地平整农田过程中,占用退耕还林地面积为20.27公顷(304亩),调查范围内林地权属为集体,现场原有地貌已经完全改变,原有植被已被严重破坏。”同年10月19日,宜川县法院以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均判处王某、李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考验期为四年,并处罚金2万元。被告宜川县林业局于2016年4月10日再次向王某发出《整改通知》,要求其立即停止破坏行为,并限期整改,但其并未整改。宜川县检察院于2016年5月20日向被告宜川县林业局发出宜检行建(2016)001号《检查建议书》,但被告复函称,“王某、李某二人对毁坏的林地已经平整为平地,且均已恢复栽植为苹果树,也不会形成水土流失,从当地农民发展产业的方向和农民个人利益受损等方面综合考虑,未要求其更换树种。”经函问延安市林业局,该局复函认为,首先此地块未经审批将防护林变为经济林,栽植为苹果树不符合《陕西省森林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二是毁坏生态林栽植为果树较原有植被的防护效能确有降低,但无法量化。另查明,王、李占有的304亩林地至今仍处于被毁坏状态。
富县人民法院认为,被告宜川县林业局主管宜川县域的林业工作,负有对本辖区内森林资源保护、利用、更新管理和监督职责,其对于王某、李某毁坏林地的行为虽最后一次发出《整改通知》,但相对人并未作出整改,被毁坏的林地至今仍处于受毁坏状态。因此,被告对上述非法毁坏林地行为,仍存在未履行法定监管职责的事实。王某、李某的违法行为已被作出有罪判决,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10号)《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第十一条规定,行政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并不排斥其对违法行为进行立案、调查、处理的法定职责。所以,被告辩称“行政机关将违法案件移送司法机关后,只要最终作出有罪判决,就不能再进行行政处罚,被告没有作出行政处罚的行为并不违法。”其辩解依法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作出如上判决。当庭宣判后,公益诉讼人和被告均未上诉。
该案的公开开庭审判,不仅判令被告依法履行职责,更对宜川县行政执法部门起到法治宣传引导作用,使其积极作为,依法对行政违法行为予以处理,确保社会公益事业不受侵害。
稿件来源: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供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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