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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规范公职人涉企行为 建“亲”“清”政商关系


来源:西安晚报

原标题:市纪委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公职人员涉企行为规定(试行)》构建“亲”“清”新型政商关系近日,市纪委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公职人员涉企行为规定(试行)

原标题:市纪委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公职人员涉企行为规定(试行)》

构建“亲”“清”新型政商关系

近日,市纪委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公职人员涉企行为规定(试行)》,旨在规范公职人员涉企服务和交往行为,优化经济发展环境,构建“亲”“清”新型政商关系。

当好新时期“店小二”

为企业提供“五星级服务”

《规定》所称公职人员,主要指各级党政机关、人民团体,法律、法规授权或者国家机关依法委托管理公共事务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中从事集体事务管理的人员;所指企业主要指西安市行政区域内的国有企业、民营企业和个体工商户。

《规定》提出,公职人员应当满怀热情和真情,主动与企业接触交往,拉近距离、靠前服务,亲商、安商、富商,当好新时期的“店小二”,为企业提供“五星级服务”,营造“真抓实干、下势苦干、加油快干、创新巧干”的干事创业浓厚氛围。公职人员应当带着诚意,虚心倾听企业呼声,针对企业需求,主动办、马上办、上门办、跟进办,随叫随到,服务周到,用心帮助企业脱困、解困,真正做到想企业所想、急企业所急、忧企业所忧。

公职人员应当多替企业“帮腔”呼吁、撑腰“打气”,及时发现问题、积极跟进,推动问题解决;应当经常深入企业调研,了解实际情况,多给企业出点子、支实招,当好参谋助手;应当发挥桥梁纽带和“催化剂”的作用,帮助企业“穿针引线”、外引内联,促进企业发展壮大。公职人员应当做好正面宣传沟通工作,引导企业家爱国敬业、遵纪守法、创业创新、服务社会。同时为干事创业的国有企业家实施容错纠错提供依据,促进企业健康发展。各级领导干部应当以身作则、深入一线,围绕企业发展最盼、最急、最忧、最怨的问题调查研究,听实话、察实情、提建议、解难题。

与企业家坦荡真诚交往

不得搞权钱交易

《规定》要求公职人员应当为企业提供清廉服务,与企业家坦荡真诚交往,关系清白纯洁,不得有贪心私心,不得以权谋私,不得搞权钱交易,做到“亲”而又“清”、“清”而又“亲”。

公职人员在与企业交往中,应当严格遵守《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和中央八项规定精神,不得吃拿卡要,不得私借车辆,不得报销各种费用,不得接受馈赠,不得领取报酬,不得干扰生产经营,不得增加负担,不得接受聘任,不得以各种名义收取红包、礼品、消费卡、有价证券,不得借机大吃大喝、铺张浪费和超范围、超标准接待。

公职人员服务企业

不作为不担当从严问责

《规定》指出,各级党组织应围绕建设西安铁军要求,切实履行管党治党职责,强化责任担当,持续推进作风转变,为亲商助企注入强大发展信心和内生动力。要建立完善常态化的监督检查机制,加强对涉企服务和政商交往行为的监督检查,发现违规违纪问题及时处理;要畅通信访举报渠道,对于涉及官商勾结、为官不为等问题线索的实名举报应当优先办理、及时核查,并向举报人反馈办理情况。

要综合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对公职人员与企业交往中出现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早发现早提醒早纠正。公职人员在服务企业过程中不作为、不担当或者推进重点项目不得力、履职不到位、应当解决问题而未解决的,依据相关规定从严问责。对在涉企服务和交往中违反有关党纪法规的,严肃追究当事人和相关领导人的责任。鼓励公职人员倾心帮扶、热心服务、真心担当,对客观原因造成的不当问题,应积极运用容错纠错机制。            

记者 宋洁

[责任编辑:苏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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