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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买“过期食品”索赔被拘 曾调包索赔给钱撤诉


来源:澎湃新闻网

原标题:男子数十次买“过期食品”索赔被刑拘:曾调包索赔,给钱撤诉海南澄迈男子唐某在50余家超市购买问题食品,高价索赔被刑拘一案引发关注。3月13日,澎湃新闻从办理该案的海口市公

唐某被警方刑事拘留海南网图

原标题:男子数十次买“过期食品”索赔被刑拘:曾调包索赔,给钱撤诉

海南澄迈男子唐某在50余家超市购买问题食品,高价索赔被刑拘一案引发关注。

3月13日,澎湃新闻从办理该案的海口市公安局秀英分局海秀西路派出所民警处证实,唐某因涉嫌敲诈勒索罪已被刑事拘留,案件仍在进一步深入调查中。

该民警透露,唐某自3月5日被刑拘以来,一直认为自己所做未违反法律,属于消费者正常保障利益行为。

唐某向警方承认自己曾向50余家超市、商行进行高价索赔,其中给钱的有20余家。警方调查发现,唐某购买到过期食品后,一边向食药部门投诉,一边向商家索赔。现唐某索赔所得7万余元款项现已被警方扣押。

此外,一份由唐某提供给当地食药监管部门的“消费者事实说明”显示,唐某曾有用自己携带的过期食品“调包”超市正常商品的行为。

对此,中国人民大学商法研究所所长刘俊海认为,边投诉、边施压、边索赔,这还是属于友好协商的性质,索赔过高并不一定就是敲诈勒索,但调包索赔就涉嫌诈骗罪。

同济大学法学院教授金泽刚也发表评论表示,单纯的高价索赔并不违法,往往也得不到相关民事的支持;如果索赔手段违法,那就依法制裁。

上海大邦律师事务所律师丁金坤也认为,如果唐某只是购假高价索赔,“民法处理就行,不必刑法相待”;若唐某调包商品以欺诈手段索赔就会涉嫌犯罪,是诈骗与敲诈的竞合犯。

边投诉、边索赔

嫌疑人唐某,27岁,做过前台服务员、销售员,跑过摩的,之后以“小王”身份通过购买过期食品,一边向食药监管部门投诉,一边向超市、商行索赔。

3月4日晚,被警方传唤时,唐某正在海口市一家网吧内上网。随后,唐某因涉嫌敲诈勒索罪被警方刑事拘留,索赔所得7万余元款项随即被警方扣押。

3月13日,一位不愿具名的超市负责人告诉澎湃新闻,2017年6月的一天,一位包裹严实的顾客走进店内,个高,戴长鸭舌帽,穿牛仔裤,“第一趟他进来放好东西,第二趟进来的时候就完全换了一套衣服”。

该负责人称,其超市与唐某一共有三个投诉案件,涉及棒棒糖、饼干等一些食品,价钱不超过5元钱,“他拿着商品和小票说是在你这里买的,过期的”,每次索要赔偿4000、5000元。

因怀疑唐某用过期商品调包超市商品索赔,该超市负责人拒绝了唐某的索赔要求。

澎湃新闻获得的一份“12345”海口市民服务热线投诉情况表显示,2017年6月5日, “133*****422”号码机主电话投诉,称在前述超市购买到过期食品;此后,分别在当年6月14日、16日、20日、22日,先后四次拨打“12345”投诉辖区食药监管部门不作为。

“一张小票一千块,给他钱他就撤销投诉。”海口市南亚广场家乐福超市一位负责人向澎湃新闻表示,2017年2月、3月期间,一位头戴摩托车头盔的男子称在其超市购买到过期商品,要求索赔。

该负责人回忆,当时,该男子一个月来了好几次,只买过期的商品,“就一个饼干、口香糖,几块钱的东西,赔了七八千块钱。他有一次拿出了四五张小票,同一种商品他故意分几次买,买了三四次,不给钱就说要到食药监投诉,我们只能给钱了事”。

据南国都市报此前报道,在海口市秀英区汽车西站附近经营一家超市的金宾,和刚在海秀中路开了一家小超市的阿景(化名)也遇到了相同的事情。

此事经报道后,一些遭遇类似形式索赔的超市、商行负责人发现,汇款信息和电话号码等多种信息显示,购买过期商品向他们索赔的消费者实为同一人唐某。

在支付了高价索赔之后,金宾和阿景认为,唐某开口索要数千元赔偿的要求,已超出了《食品安全法》中的“支付10倍价款,或者损失3倍的赔偿金,如果不足1000元的最低赔偿1000元”的规定。二人遂以“被敲诈勒索”为由向海秀西派出所报案。

“调包”索赔,给钱撤诉

一份由唐某提供给当地食药监管部门的“消费者事实说明”显示,2017年11月3日,唐某携带两盒过期食品“调包”了海口海供超市的保质期内食品。但唐某在说明中否认其是刻意为之。

海供超市一位负责人向澎湃新闻证实了此事,并称该说明是在其超市支付了唐某5000元索赔款后,唐某承诺向当地食药监管部门撤销对其超市的投诉,并开具了这份说明。

唐某在该份“消费者事实说明”中称:“本人于2017年11月3日在海南海供超市购买了一盒元朗合桃酥50g、条码69431412525000售价2.5,经双方交流取证。”

说明中称,“2017年11月3日,我所带进海供超市的两盒元朗合桃酥50g、条码是69431412525000,我主要目的是参照对比能让我购买到同样品牌一样的合桃酥。我本人没有看我所带进海供超市的两盒合桃酥已经过期”。

唐某向当地食药监管部门写下的请求撤诉结案“消费者事实说明”   受访者供图

唐某在说明中称,“在对比商品是否一样的情况下,将我带进的过期合桃酥50g其中1盒放在了海南海供超市货架上。我本人在海供超市所购买的商品合桃酥50g也没过期,而是我从外面带进的两盒过期合桃酥50g、混淆所造成的误会由此给各方带来麻烦困扰。敬请谅解!消费者本人我要求撤诉结案”。(注:唐某“说明”的文字语意不通,原文如此)

前述海供超市负责人表示,事发当天,唐某戴着口罩到超市购买了一盒桃酥,然后就称桃酥已经过期,当场要求赔偿4500元。遭拒绝后,唐某拨打了食药监管部门电话进行了投诉。食药监管部门执法人员随后到场,进行了立案调查处理。

期间,唐某一直与海供超市商谈,要求赔偿4000元,并称“耽误一天加500元”。但海供超市通过调查发现,超市采购的元朗合桃酥批次为20161204,没有唐某当时购买的20160925这个批次。

“我问他,你这个东西是你带进来的,还是我们货架上的东西。”海供超市负责人称,唐某回复称,可以写说明证明过期商品是他自己带进超市的,撤销在食药监管部门的投诉,但要“加500块钱”。

为息事宁人,海供超市支付了唐某共计5000元索赔款;唐某则应承诺,在当地食药监管部门写下了该份“消费者事实说明”,并请求撤诉结案。

据南国都市报报道,唐某被刑拘后,经警方审问,其承认对50余家超市、商行进行过高价索赔,其中给钱的有20余家。但唐某不认为自己的行为属于违法行为,而是消费者保障正常权益行为。

对于高价索赔,唐某表示,这些都是“精神损失”费用,商家主动自愿提出协商,“商家和我协商的时候都和我砍价,对方既然能砍价,为什么我就不能加价呢”。

高价索赔与敲诈勒索

随着职业打假人、打假公司的出现,知假买假、高价索赔与敲诈勒索之间的边界争议日趋激烈。

同济大学法学院教授金泽刚发表评论表示,认定是否构成敲诈勒索罪的关键点包括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目的(主观),以及实行威胁恐吓的手段(客观)。如果行为人是为了获取自己权利范围内的财物,即使是使用了一定的胁迫手段,也不应认定为敲诈勒索罪。

金泽刚认为,在高价索赔事件中,消费者一般都会以曝光、投诉等方式来“威胁”经营者,以此令商家妥协。消费者的这一方式是否属于胁迫恐吓呢?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消费者与经营者争议解决途径有协商和解、请求消费者协会或者其他调解组织调解、向有关部门投诉、提请仲裁、向人民法院起诉。消费者在与商家协商和解过程中,基于新闻本身的监督功能,消费者提出向媒体曝光是法律赋予的监督权利,不能定性为胁迫或者恐吓。

中国人民大学商法研究所所长刘俊海认为,边投诉边施压边索赔,还是属于友好协商的性质,商家不同意消费者的索赔请求,可以告知,向法院提起诉讼。对于这类案件,应当从刑事诉讼程序回归民事诉讼程序。消费者索赔比较高,商家不同意,那只能诉到法院,如果说法院支持那就应该赔偿消费者,如果不支持就不赔给消费者。索赔过高的并不一定就是敲诈勒索。

“实际上除了高额索赔,有的说再不给我赔偿,我向媒体曝光,这也不叫敲诈勒索。”刘俊海说,如果消费者制造假象隐瞒真相,杜撰事实侮辱诽谤商家及商品的商业信誉的话,商家可以告他诽谤,追究名誉侵权责任,这个原则上都不属于敲诈勒索犯罪。

刘俊海表示,该案件中,如果证据存在,唐某通过调包的做法“狸猫换太子”,这就属于侵害商家合法权益的行为了,金额巨大的还构成犯罪行为,究竟是敲诈勒索还是诈骗罪需要依据讨论。

上海大邦律师事务所律师丁金坤则认为,该案中男子唐某是一个职业打假人,借此牟利。此种打假,违背善良风俗,与被打假方达成的赔偿协议是无效的,所得款项,应该退回。换言之,法律不支持此种打假方式。若唐某调包商品以欺诈手段索赔就会涉嫌犯罪,是诈骗与敲诈的竞合犯。

2013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药品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因食品、药品质量问题发生纠纷,购买者向生产者、销售者主张权利,生产者、销售者以购买者明知食品、药品存在质量问题而仍然购买为由进行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2017年,最高法院办公厅法办函【2017】181号《对十二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第5990号建议的答复意见》指出,职业打假人、打假公司(集团),其动机并非为了净化市场,行为严重违背诚信原则,无视司法权威,浪费司法资源,“我们不支持这种以恶惩恶,饮鸩止渴的治理模式。……适时借助司法解释、指导性案例等形式,逐步遏制职业打假人的牟利性打假行为”。

丁金坤认为,职业打假人的社会危害性复杂,有牟利损人一方面,也有啄木鸟净化市场一面;其次,被打假一方很多是经营企业,之所以“自愿交财”,也往往是为了避免更大损失(譬如被行政处罚)而私了,此亦是法律所不支持者。要消除此种的职业打假行为,最好的办法,莫过于认定赔偿协议无效,赔偿款予以返还,同时对于违法者予以处罚。

[责任编辑:杨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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