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袁小军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公诉案


来源:凤凰网陕西综合

被执行人袁小军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又二个月。【基本案情】韩其辰诉袁小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西安市莲湖区人民院于2016年4月7日作出(2016)陕0104民初164号民事判决书,判

被执行人袁小军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又二个月。

【基本案情】韩其辰诉袁小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西安市莲湖区人民院于2016年4月7日作出(2016)陕0104民初164号民事判决书,判令被告人袁小军偿还韩其辰借款本金1447500元及相应利息损失。2016年7月22日,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6)陕01民终5638号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终审民事判决书。该判决生效后,权利人韩其辰向法院申请执行。在执行中,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依法查封了袁小军名下车牌号为陕AD9P09大切诺基3604CC越野的车辆档案。其后,袁小军将该车以392000元卖给延安名骏二手车交易市场有限公司的秦江,后秦江又将该车以433000元卖给杨军鹏。交易当日,该车辆被延安市富县交警大队扣押并移交给西安市莲湖区人民院。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决定对袁小军司法拘留15日,并以袁小军涉嫌拒执罪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2017年11月30日,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作出(2017)陕0104刑初53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袁小军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依法判处袁小军有期徒刑一年又二个月。

【典型意义】本案彰显了法律的尊严。任何被执行人只要逃避执行、不守法就要受到法律的制裁。通过对拒执罪的追究,使其认识到自己违法的后果,并积极配合执行,将自己的车辆、房子交给法院拍卖处理;同时通过对其拒执罪的打击,对那些逃避执行的被执行人是一个震慑,对营造公平、正义、诚信社会起到了很好的典型作用。

(西安中院供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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