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潘品光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公诉案


来源:凤凰网陕西综合

被告人潘品光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单处罚金1万元。【基本案情】袁会海自2008年10月12日起在本市后围寨村陕西科美莱科技制品有限公司工作。2014年9月20日,该公司法定代表人与被告人潘品光签订公司

被告人潘品光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单处罚金1万元。

【基本案情】袁会海自2008年10月12日起在本市后围寨村陕西科美莱科技制品有限公司工作。2014年9月20日,该公司法定代表人与被告人潘品光签订公司转让协议,将公司所有资产转让于潘品光,并约定转让后的一切债权债务由其一并承担。至2014年12月20日该公司倒闭,潘品光在经营期间拖欠袁会海三个月的工资未发放,共计108万元。经西安市未央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调查,确认陕西科美莱科技制品有限公司拖欠袁会海工资情况属实,该局责令潘品光支付未果,遂于2015年2月28日将本案移送至西安市公安局未央分局立案侦查。潘品光于2015年7月7日被抓获,到案后已于提起公诉前将拖欠的108万元工资全部支付给袁会海,袁会海对潘品光的行为表示谅解。后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作出刑事判决书,判处被告人潘品光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单处罚金1万元。

【典型意义】被告人潘品光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西安市未央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责令支付仍不支付,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依法应予以严惩。但鉴于被告人潘品光在提起公诉前支付了劳动者全部劳动报酬,没有造成严重后果,亦可依法对其从轻处罚。

(西安中院供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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