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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亚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公诉案


来源:凤凰网陕西综合

被执行人李亚斌有能力履行拒不履行,依法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基本案情】张化龙诉李亚斌股权转让纠纷一案,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作出(2011)雁民初字第04651号民事调解书。该调解书载明:被告李亚斌拖

被执行人李亚斌有能力履行拒不履行,依法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

【基本案情】张化龙诉李亚斌股权转让纠纷一案,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作出(2011)雁民初字第04651号民事调解书。该调解书载明:被告李亚斌拖欠原告张化龙股权折价款1400000元,被告应予2012年1月10日前付清,若被告李亚斌未在2012年1月10日前付清1400000元,则应按照股权折价款2250000元偿还原告。该调解书生效后,权利人张化龙向法院申请执行。在执行中,被执行人李亚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2250000元(未含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及执行费24800元,却恶意转移财产,将自己名下位于西安市高新区科技路海星城市广场住宅楼12408室房产无偿赠与其姐姐李艳梅,并过户至李艳梅名下。2015年12月8日,西安市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以李亚斌涉嫌拒执罪为由。将该案移送西安市公安局雁塔分局立案侦查。

2017年7月11日,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作出(2016)陕0113刑初91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李亚斌在执行依据生效后,有足额履行能力,却在进入执行阶段后,无偿将其名下房产赠与他人,致使调解书无法执行。被告李亚斌有能力履行拒不履行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依法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

【典型意义】本案的执行依据为生效的调解书,通过向被执行人送达限期履行裁定书,满足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条件。被执行人李亚斌,在执行依据生效后,有足额履行能力,却在进入执行阶段后,无偿将其名下房产赠与他人,致使调解书无法执行,本院及时追究其刑事责任,判处其有期徒刑,通过对这种典型的拒不执行判决、裁定行为的打击,对有能力履行拒不履行的被执行人产生了极大的威慑,促使被执行人及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为打击拒不执行的行为、早日解决执行难,提供了解决方法。

(西安中院供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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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满政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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