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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社民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公诉案


来源:凤凰网陕西综合

被执行人张社民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对其单处罚金人民币3万元。【基本案情】彭江海与西安市川渝人家东茗餐饮有限公司拖欠货款纠纷一案。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于2011年9月13日(2011)新民二初字第01

被执行人张社民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对其单处罚金人民币3万元。

【基本案情】彭江海与西安市川渝人家东茗餐饮有限公司拖欠货款纠纷一案。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于2011年9月13日(2011)新民二初字第01034号判决书,判令西安市川渝人家东茗餐饮有限公司在判决生效十日内向原告彭江海支付货款577492元、保证金20000元。2011年7月22日,被告人张社民以人民币300万元的价格将西安市川渝人家东茗餐饮有限公司的资产、车辆转让给李石运等人;2011年12月17日,双方约定转让款中的人民币35万元由李石运转至张社民个人银行卡中,后李石运于2011年12月18日向张社民个人银行卡转款人民币20万元,于2012年2月6日向张社民个人银行卡转款人民币15万元,张社民携款长期居住在天津、大连等地,拒不执行法院判决。在执行中,经查询,未发现西安市川渝人家东茗餐饮有限公司有财产可执行。2017年12月,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以张社民涉嫌拒执罪将该案移送公安机关侦查。

2018年5月21日,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作出(2018)陕0102刑初字223号刑事判决书,以张社民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单处罚金人民币3万元。

【典型意义】张社民有履行能力,但在执行过程中,从不到案,亦不主动履行生效判决义务,且将餐饮公司的转让款用于经营生意,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唯其在归案后能主动全部履行判决义务,并取得申请执行人谅解,且能如实供述其全部罪行,故法院对其单处罚金人民币3万元。

(西安中院供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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