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敏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公诉案
2018年06月05日 14:44
来源:凤凰网陕西综合
被执行人何敏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依法被判处拘役两个月。【基本案情】何启祥、白雪诉何敏继承纠纷一案,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9月3日作出(2012)灞民初字第00771号民事判决书,判令被告何
被执行人何敏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依法被判处拘役两个月。
【基本案情】何启祥、白雪诉何敏继承纠纷一案,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9月3日作出(2012)灞民初字第00771号民事判决书,判令被告何敏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何启祥赔偿金266107元;同期内返还原告白雪赔偿金142078元,共计408185元。该判决生效后。权利人何启祥、白雪向法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中,被执行人何敏在已收取何海潮之死亡赔偿金550000元后,不依法全额支付申请执行人何启祥、白雪应分得之赔偿金,仅向法院履行案款37500元后,却以种种理由及借口、设置障碍,拒绝支付下余案件款。2015年1月22日,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以涉嫌拒执罪为由,将该案移送西安市公安局灞桥分局立案侦查,在公安机关侦查期间,何敏自动投案,并支付了给何启祥、白雪应分得的赔偿金。
2016年5月4日,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作出(2016)陕0111刑初18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何敏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罪,依法被判处被告人何敏拘役两个月。
【典型意义】被执行人何敏已拿到何海潮之死亡赔偿金,但拒不支付给申请执行人何启祥、白雪,并以种种借口及理由、设置障碍,不履行判决义务。其具有明显的抗拒执行的主观故意,属于有执行能力而拒不执行情形,依法应予以刑事处罚。鉴于具有从轻处罚情节,依法对被执行人从轻处罚,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西安中院供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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