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菅红娃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公诉案


来源:凤凰网陕西综合

被执行人菅红娃有能力执行法院判决而拒不执行,依法被判处拘役两个月。【基本案情】张满仓与菅红娃健康权纠纷一案,西安市高陵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10月16日作出(2013)高民一初字第00387民事判决书

被执行人菅红娃有能力执行法院判决而拒不执行,依法被判处拘役两个月。

【基本案情】张满仓与菅红娃健康权纠纷一案,西安市高陵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10月16日作出(2013)高民一初字第00387民事判决书,判令被告菅红娃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张满仓医疗费、伤残赔偿金、伤残鉴定费等合计669549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756元。该判决生效后。权利人张满仓向法院申请执行。在执行中,法院依法扣划了菅红娃名下存款5000元后,其再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2015年8月18日,菅红娃作为原告的另案(与本案关联)在本院达成调解协议,对方当事人一次性付给菅红娃赔偿款现金80000元。拿到赔偿款后菅红娃仍拒不履行。西安市高陵区人民法院以涉嫌拒执罪为由将该案移交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2018年1月15日,西安市高陵区人民法院(2018)陕0117刑初13号作出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菅红娃有能力执行法院判决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应当以拒不执行判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因赔款全部到位且申请执行人出具谅解书,依法判处菅红娃拘役三个月,缓刑四个月。

【典型意义】被执行人躲避执行,在被拘留过程中承诺在收到另案赔偿款后立即全额支付本案案款,但在实际收到案款后恶意逃避、拒不支付,使得权利人权利无法实现,具有明显的抗拒执行的主观故意,属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情形,依法应予刑事处罚。鉴于具有从轻处罚情节,依法对被执行人判处缓刑,取得良好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西安中院供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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