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娟会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公诉案
2018年06月05日 14:47
来源:凤凰网陕西综合
被执行人王娟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基本案情】吴宏信与王娟会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西安市鄠邑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1月27日作出(2014)户民初字第02893号民事判决书,判令王
被执行人王娟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基本案情】吴宏信与王娟会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西安市鄠邑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1月27日作出(2014)户民初字第02893号民事判决书,判令王娟会支付吴宏信人民币共计117000元。该判决生效后,权利人吴宏信向法院申请执行。在执行中,被告人王娟会在同一法院审理的马选民、任文非法拘禁案中获赔偿款60000元。西安市鄠邑区人民法院以王娟会涉嫌拒执罪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2016年10月27日,西安市鄠邑区人民法院作出(2017)陕0125刑初14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王娟会在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生效后,对人民法院的判决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拒不执行判决罪。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典型意义】被执行人王娟会在收到另案赔款后,完全有能力执行生效判决,却拒不执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致使生效判决无法执行。其行为主观故意明显,情节严重,性质恶劣,依法应予以惩戒。
(西安中院供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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