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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普园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公诉案


来源:凤凰网陕西综合

被执行人张普园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依法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宣告缓刑一年六个月。【基本案情】翟恩润诉张普园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1月28日作出(2014)西中民二终

被执行人张普园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依法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宣告缓刑一年六个月。

【基本案情】翟恩润诉张普园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1月28日作出(2014)西中民二终字第02171号民事判决书,判令由被告张普园赔偿原告翟恩润2925833元。该判决生效后,权利人翟恩润向法院申请执行。在执行中,经法院查询得知,被执行人张普园于2017年因土地流转在镇政府领取了128350元的补偿款,但却拒绝向翟恩润履行给付赔偿款。周至县人民法院以张普园涉嫌拒执罪,将该案移送至周至县公安局立案侦查。在刑事案件审理过程中,被告人张普园与翟恩润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全部履行了其给付义务。

2018年5月4日,周至县人民法院作出(2018)陕0124刑初字4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张普园逃避债务,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依法判处张普园有期徒刑一年,宣告缓刑一年六个月。

【典型意义】被执行人对人民法院的生效判决具有履行能力,却在接到执行通知后拒不履行,致使人民法院的生效判决无法执行,具有明显的抗拒执行的主观故意,属于有执行能力而抗拒执行情形,依法应予以刑事处罚。鉴于具有从轻处罚情节,依法对被执行人判处缓刑,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西安中院供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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