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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信用建设政策法规


来源:凤凰网陕西综合

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市政发〔2018〕3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

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

市政发〔2018〕3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西安市人民政府

2018年1月3日

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

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实施方案

为深入学习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和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全面落实《国务院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6〕33号)和《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实施意见》(陕政发〔2016〕53号)精神,按照国家发改委、人民银行《关于加强和规范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发改财金规〔2017〕1798号)和《陕西省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工作指引》(陕发改财金〔2017〕1661号)的要求,为建立我市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的工作机制,加快推进诚信西安建设,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建立健全信用信息归集共享机制

(一)建立信用信息归集机制。按照《西安市公共信用信息管理办法》和《西安市市级部门公共信用信息指导目录》及各级各部门行政职权的要求,依法依规归集信用信息。

(二)建立信用信息互联互通共享机制。依托省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实现与各级信息提供单位的互联互通,推动信用信息的全面共享。

(三)完善信用信息公示机制。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全面落实各类政务信用信息公开,严格执行许可和处罚信息7天“双公示”制度,为社会提供“一站式”查询服务。

二、严格落实红黑名单管理制度

(四)区县级以上国家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在履行市场监管和公共服务职责过程中,应当严格落实全国统一的行业红黑名单认定标准,国家没有制定评价规范、红黑名单标准的,执行省级有关规定,按照“谁认定、谁负责”的原则,依法审慎认定相关领域红黑名单,规范红黑名单产生和发布行为。

(五)有关机关和组织认定红名单前,应当通过但不限于下列信息系统或网站依法查询当事人的信用状况,确保已被列入黑名单的主体不被列入红名单。确定的初步名单可通过认定部门(单位)门户网站、政府网站、信用西安网站等予以公示。经公示无异议的,认定为红名单;有异议的,由认定部门(单位)核实。

1.陕西省公共信用信息平台;

2.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陕西);

3.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公布与查询平台;

4.人民检察院行贿犯罪档案查询系统;

5.人民银行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

(六)有关机关和组织认定黑名单前,应与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各领域红名单进行交叉比对,如黑名单的主体之前已被列入红名单,应告知各级信用办,按程序将其从相关红名单中删除。确定的黑名单可根据需要履行告知或公示程序。有异议的,由认定部门(单位)核实。自然人被认定为黑名单的,应实行事前告知。法律法规已有相关规定的,从其规定。

(七)红黑名单信息主要内容包括:

1.主体基本信息,包括法人和其他组织名称(或自然人姓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全球法人机构识别编码(LEI码)(或公民身份证号码、港澳台居民的公民社会信用代码、外国籍人身份号码)、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姓名及其身份证件类型和号码等;

2.列入红黑名单的事由,包括认定诚实守信或违法失信行为的事实、认定部门(单位)、认定依据、认定日期及有效期等;

3.主体受到联合奖惩、信用修复及退出名单的相关情况。

(八)有关机关和组织对认定的红黑名单及相关信息,应逐级报送上级主管部门和同级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牵头单位,并自认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报送至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实施动态管理。

(九)红黑名单信息发布。按照依法公开、从严把关、保护权益原则,由认定部门(单位)通过其门户(政府)网站、信用西安网站等向社会公众发布红黑名单。对于涉及企业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信息,发布前应进行必要的技术处理。名单信息的发布时限与名单的有效期保持一致。对依法不能公开的名单信息,可通报当事人所在单位或其相关主管部门依法依纪处理。法律法规已有相关规定的,从其规定。

(十)有关机关和组织对于在重点领域发生较重失信行为或多次发生轻微失信行为但尚未达到黑名单认定标准的失信主体,应列入重点关注对象名单,加强监管,并通过适当方式向其发出警示,同时明确重点关注期限。

重点关注名单信息应当及时上传至省公共信用信息平台。主要信息内容包括:失信主体名称(个人姓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个人身份证件号码)、失信领域、列入事由、列入部门(单位)、列入日期、重点关注期限。

重点关注名单主体有效期内发生严重失信行为的,应按照黑名单认定标准,及时转入黑名单。

(十一)在保证独立、公正、客观前提下,鼓励行业协会商会、社会组织等各类单位建立相关制度,依法依规向有关机关和组织推荐诚信典型和严重违法失信典型,作为红黑名单认定的参考。

三、构建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机制

(十二)区县级以上国家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要按照全省统一的各行业领域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措施清单,通过省公共信用信息平台依法依规实施联合激励和联合惩戒措施,建立发起、响应、反馈的联动机制。

(十三)有关机关和组织作为发起、响应和实施主体,要及时发起本单位实施联合激励惩戒的信息,并查询平台相关信息,对需要响应实施联合激励惩戒的,应及时予以落实,反馈实施结果,形成动态化、常态化的联动机制。相关主体移出红黑名单后,应停止对其实施联合奖惩。

(十四)有关部门和组织在行政审批、市场监管、公共服务等工作中,应带头查询使用红黑名单信息,对于未列入黑名单的失信主体,一般不予实施联合惩戒,但其相关信息应作为市场主体信用评价、行业分类监管、公共资源配置等管理决策的参考,防范信用风险。

(十五)建立健全信用修复机制。

1.建立有利于自我纠错、主动自新的社会鼓励与关爱机制,鼓励黑名单主体通过主动纠正失信行为、消除不良社会影响等方式修复信用,认定部门(单位)可将信用修复情况作为黑名单退出的重要参考。

2.有关部门(单位)认定黑名单时,应结合失信行为的严重程度,明确相关主体能否修复信用以及信用修复的方式和期限。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对可通过履行相关义务纠正失信行为的黑名单主体,可在履行相关义务后,向认定部门(单位)提交相关材料申请退出。

(十六)黑名单退出机制。黑名单的有效期、信用修复及退出方式由相关认定部门(单位)结合相关主体违法失信情况确定。黑名单的退出包括如下方式:

一是经异议处理,黑名单主体认定有误的,认定部门(单位)应将相关主体从黑名单中删除;

二是通过主动修复在黑名单有效期届满前提前退出,提前退出需经认定部门(单位)同意;

三是待黑名单有效期届满自动退出;

四是黑名单认定标准发生改变,对于不符合新认定标准的主体,将其从黑名单中删除。

黑名单信息移出后,应当立即将相关主体列入重点关注名单(误列入黑名单的除外),重点关注期限由之前认定黑名单的部门(单位)确定。

(十七)对于可通过履行相关义务纠正失信行为的黑名单主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认定部门(单位)申请,提前移出黑名单:

1.初次发生违法失信行为,且在全面履行法定义务或完成整改后6个月内再未产生其他违法失信信息,并作出书面悔改保证的;

2.非初次发生违法失信行为,但已按规定全面履行法定义务或完成整改,且在整改后12个月内再未产生其他违法失信信息,并作出公开信用承诺的;

3.有关机关和组织认可的其他重大悔改表现,并已采取有效措施防范再次发生违法失信行为的。

(十八)有关机关和组织收到失信主体书面申请后,根据失信主体实际整改情况决定是否提前移出黑名单。经审查符合提前移出条件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做出移出决定,并书面通知本级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主管部门,按程序移出。不符合提前移出条件的,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十九)红名单退出机制。红名单的有效期由认定部门(单位)结合相关主体诚实守信情况确定。红名单的退出包括如下方式:

一是经异议处理,红名单主体认定有误的,认定部门(单位)应将相关主体从红名单中删除;

二是有效期内被有关部门列入黑名单、重点关注名单或发现存在不当利用红名单奖励机制等不良行为的,认定部门(单位)应将相关主体从红名单中删除;

三是待红名单有效期届满自动退出;

四是红名单认定标准发生改变,对于不符合新认定标准的主体,将其从红名单中删除。

发生上述第二种情形,有效期内确需被提前移出红名单,有关部门应书面通知本级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主管部门,由本级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主管部门协调认定部门(单位),按程序移出。

(二十)信用主体权益保护机制。建立健全信用信息异议、投诉制度。有关单位或个人对红黑名单有异议的,可向认定部门(单位)反映、提交异议申请并提供证明材料。认定部门(单位)应受理,并尽快核实反馈。经核实有误的信息应及时更正或撤销。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联合奖惩措施在信息核实期间暂不执行。

因工作失误导致损害市场主体合法权益的,认定部门(单位)应向当事人书面道歉并进行澄清,恢复其名誉、消除不良影响,导致当事人权益受损的,依法给予赔偿。有关主体可通过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方式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二十一)鼓励各类社会机构查询使用红黑名单,对列入黑名单的主体实施市场性、行业性、社会性约束和惩戒,对列入红名单的主体建立“绿色通道”,优先提供服务便利,优化诚信企业行政监管安排,降低市场交易成本,大力推介诚信市场主体,构建全社会广泛参与的联合奖惩机制。

(二十二)多渠道推介诚信典型。

1.有关部门和社会组织应在监管和服务中建立健全市场主体信用记录,开展行业信用分类监管,积极向社会推荐无不良信用记录者和有关诚信主体;

2.鼓励行业协会商会等社会团体优先吸收成为会员,在会费标准、技能培训、宣传推介、政策咨询、评先评优等活动中给予优惠和倾斜,完善会员企业信用评价机制,在深入调查、科学评价的基础上向政府和社会推介诚信会员;

3.鼓励新闻媒体深入挖掘宣传诚实守信的典型事迹。将有关部门和社会组织实施信用分类监管确定的信用状况良好的道德模范、劳动模范、优秀志愿者、西安好人、守合同重信用企业、名牌产品、质量管理奖等树立为诚信宣传典型,加大宣传力度;

4.鼓励各类市场主体加强自身信用建设,主动向社会发布信用承诺,公开声明产品服务标准、质量等,守法诚信经营,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二十三)在全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工作体制下,强化市信用办与人行西安分行营管部的合作,完善全市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机制。

四、完善检查考核机制,保障工作落实

(二十四)建立跟踪问效考核机制。

1.落实主体责任。区县级以上国家机关、法律法规授权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要严格执行相关领域红黑名单认定标准和管理办法,依法认定、发布、归集、共享、更新和使用红黑名单信息,严格执行各项联合奖惩措施。

2.强化信用考核。市、区县(开发区)信用办要充分利用公共信用信息平台的管理功能,完善联合激励惩戒的跟踪、监测、统计、评估机制,并建立相应的督查、考核制度,纳入各级各部门年度目标任务考核,对落实不力的部门和单位,及时通报、督促整改。

(二十五)建立责任追究机制。

1.各级各部门信用工作的分管领导是落实联合激励惩戒机制的责任人,承担相应工作责任。

2.各级有关部门要对本部门实施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措施的情况逐项记录存档,每季度向市信用办报送联合激励惩戒情况及红黑名单典型案例。对未及时报送又不能提出正当理由的,各级信用办对相关单位及责任人进行通报批评。

3.对实施联合激励惩戒制度组织不力,或未及时发起、响应联合激励惩戒机制,造成联合激励惩戒措施落实不到位,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造成经济损失的,提请纪检监察部门追究单位领导和相关责任人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4.对故意或因工作失误泄露个人隐私信息的,要依法严格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5.各单位实施信用联合激励惩戒工作中的成效、做法及工作建议,应及时向市信用办反馈。

各级各部门要把实施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作为推进全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的重要举措,切实加强组织领导,落实机构、人员、经费等必要保障,建立长效机制,确保各项激励惩戒措施落实到位。同时,要积极开展形式多样的社会诚信宣传,多渠道选树诚信典型,倡导诚实守信,营造良好营商环境,及时曝光重点领域严重失信行为,形成舆论压力,广泛宣传我市开展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的做法和经验,扩大影响力和警示力,助力追赶超越、建设大西安,加快营造“诚信西安”的良好社会氛围,推进品质西安建设。

[责任编辑:王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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