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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月1日起西安室内公共场所全面禁烟 可举报投诉


来源:西安晚报

原标题:西安室内公共场所将全面禁烟●在禁烟场所吸烟者将被警告并处以10元罚款●控烟场所经营者未履行义务将被处以500元至1000元罚款本报讯(记者 王国星)8月7日,记者从西安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获

原标题:西安室内公共场所将全面禁烟

●在禁烟场所吸烟者将被警告并处以10元罚款

●控烟场所经营者未履行义务将被处以500元至1000元罚款

本报讯(记者 王国星)8月7日,记者从西安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获悉,《西安市控制吸烟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公布,将于2018年11月1日起施行。《办法》明确规定,室内公共场所、公共交通工具、相关公共场所的室外区域将全面禁止吸烟;在禁烟场所吸烟者将被警告并处以10元罚款。 

《办法》指出,每年5月31日所在星期为西安市控制吸烟宣传周。西安市将集中开展烟草烟雾有害健康宣传活动,倡导烟草制品销售者在5月31日停止售烟一天,吸烟者停止吸烟一天;广播、电视、报纸、网络等公共媒体,应当开展烟草烟雾有害健康的宣传活动。

《办法》要求,室内公共场所、公共交通工具及下列公共场所的室外区域全面禁止吸烟:托幼机构、儿童福利机构、中小学校、儿童公园、儿童活动中心、教育培训机构等以未成年人为主要活动人群的公共场所的室外区域,妇幼保健机构以及主要为孕妇和儿童提供医疗服务的医疗卫生机构的室外区域,体育、健身场馆的室外观众席、赛场区域,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禁止吸烟的室外场所。在以上禁止吸烟的场所内,不得设置吸烟室或者吸烟区。 

《办法》规定,被禁止吸烟的场所经营者、管理者可以根据需要,在禁烟区域周边合适位置设置吸烟场所;在禁止吸烟区域,任何人均有权要求吸烟者停止吸烟,或者要求该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履行义务;吸烟者不听劝阻或者控制吸烟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不履行劝阻义务的,任何人均有权举报、投诉。 

《办法》还指出,在禁止吸烟的场所吸烟的人员,由控制吸烟监督管理部门对吸烟者给予警告,并处以10元罚款;控制吸烟场所经营者、管理者未履行规定义务的,由控制吸烟监督管理部门对经营者、管理者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责任编辑:刘珊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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