百次挪用公款385万元 汉中女出纳获刑六年半
2018年08月10日 09:16
来源:西安晚报
8月7日,汉中市某综合执法局女出纳杨某因挪用公款被判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
原标题:百次挪用公款385万元
汉中某综合执法局出纳获刑六年半
本报讯(记者 胡毅)在长达三年多的时间里利用职务便利,私自开具现金支票,加盖单位预留印鉴,先后105次挪用公款3852460元供个人挥霍……8月7日,汉中市汉台区法院一审以挪用公款罪,当庭判处汉中市某综合执法局女出纳杨某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
伪造银行对账单应对单位核算
据悉,2014年8月20日至今年4月17日,被告人杨某在担任汉中市某综合执法局出纳工作期间,利用职务便利以“退保证金、报销差旅费”的名义私自开具现金支票,加盖单位在银行的预留印鉴,先后105次挪用公款3852460元,其中3420178元以银行柜台现金存款和ATM柜员机自动存款方式分别存入个人名下的建设银行、长安银行账户中,陆续用于个人消费,432282元以现金形式消费。在此期间,每年年底杨某伪造银行对账单及银行余额应对单位年度会计核算。被挪用的3852460元被杨某以购买服饰、网络游戏充值、网络消费、购买人寿保险等方式全部挥霍。2018年5月21日,被告人杨某在家人陪同下到汉中市监察委员会自首。2018年6月6日,杨某家人帮其退赔现金110万元。
庭审现场被告人声泪俱下
“从第一次挪用4万元公款没有被发现,我一次次挪用公款,用于购买衣物和网络游戏,我在违法犯罪的路上越走越远,压力也越来越大,直到自首……此时此刻我站在被告席上,后悔万分,希望大家以我为戒,不要以身试法。”庭审现场,被告人杨某声泪俱下。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杨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挪用公款3852460元用于个人消费,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构成挪用公款罪。被告人杨某有自首情节、退赔赃款情节等,依法从轻处罚。遂宣判被告人杨某犯挪用公款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责令被告人杨某继续退赔赃款2752460元(已扣押在案的衣物414件、包11个、鞋3双,依法变卖后折抵赃款。)
[责任编辑:满政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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