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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航天基地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实施细则


来源:凤凰网陕西综合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为深入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体制改革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若干意见》(中发〔2015〕8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发展众创空间推进大众创新创业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深入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体制改革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若干意见》(中发〔2015〕8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发展众创空间推进大众创新创业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9号),落实《西安市人民政府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指导意见》(市政发〔2015〕24号),努力营造良好的创新创业生态环境,打造西安国家民用航天产业基地经济发展新引擎,保证《西安国家民用航天产业基地管理委员会关于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的有效落实,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申请享受实施意见政策的众创空间、众创服务商、创业创新主体和投资机构必须经过航天基地创业创新服务中心(以下简称“服务中心”)的认定。

第二章 众创空间的认定和管理

第三条本细则中所称众创空间是指在基地范围内由独立机构运营,集中面向科技类和创意设计类及相关产业的创业创新项目,通过市场化机制、专业化服务和资本化途径构建的低成本、便利化、全要素、开放式的各类新型创业服务平台,是创新与创业相结合、线上与线下相结合、孵化与投资相结合,满足不同创业者需求的工作空间、网络空间、社交空间和资源共享空间。

第四条众创空间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运营管理机构是在西安航天基地注册的独立法人,设立宗旨是服务创业者创新与创业,并由具有创新创业服务能力的专业团队运营管理,发展方向特色鲜明,管理团队人数不低于3人。

二、在西安航天基地范围内拥有自主产权或租赁期限3年以上的创业孵化场地,原则上不少于300平方米,能够为入驻创业企业或项目团队提供必需的办公设备和宽带互联网接入服务及办公工位、会议室、洽谈室等公共办公场地,其中公共办公与服务场地面积不低于孵化场地总面积的70%,鼓励提供科研设备及简式餐饮等配套设施。

三、设立不少于300万元的种子基金,或与不少于5家天使投资人、创投机构或其他融资服务机构建立战略合作关系。提供持续资金支持和融资服务,每年开展5次以上投融资对接活动,并为创业企业或创业团队融资不少于200万元。

四、建立长效创业导师工作机制和服务体系,借助成功企业家、创业培训师、天使投资人等为主的专兼职创业导师队伍,为初创企业、创新创业团队及个人提供创业咨询、辅导、培训等交流服务。创业导师队伍不少于5人,其中在营销、财务、法律各领域的创业导师不少于1人。

五、举办日常性创业沙龙、创业讲堂、创业训练营等培训活动。整合并链接社会资源,与高校、科研院所或行业组织及各类专业服务机构机密合作,为创业者提供设计研发、科技中介、成果交易等全方位、专业化服务。还可开展工商注册代办、纳税申报、知识产权申请等辅助服务,且将上述服务内容延伸至线上,实现线上与线下相结合。

六、建立完善的运营管理制度,包括服务对象筛选、入驻与退出机制,空间承载总量和项目质量控制办法,基本信息档案管理制度,商务秘书和联系人制度,信息报告和披露制度等。

第五条众创空间应聚集与其服务能力相匹配的科技类创业者和创业团队并持续提供科技类或创意设计类活动:

一、创业孵化场地内的在孵企业和创业团队年均不低于12家。

二、创业孵化场地内的活跃创业者不少于30人。

三、创业孵化场地内年均开展的活动不少于20场次,单次活动参与人数不低于10人。

第六条已经过认定的国家级、省市级新型孵化基地和创新创业服务平台,且创业孵化场地在西安航天产业基地范围内,将自动视为通过认定的众创空间。

第七条西安航天基地每年3月、9月分别开展一次众创空间认定评审工作,评审通知将提前15日通过西安航天基地管委会网站进行发布。各众创空间运营主体向服务中心提出书面申请,由服务中心组织开展专家评审,评审通过并经领导小组审核通过的,在西安航天基地管委会网站进行公示,公示10日内无异议的,认定为西安航天产业基地众创空间。

第八条书面申请材料包括:

一、运营机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税务登记证(复印件)/新三证合一营业执照(复印件);

二、房屋产权证明与/或房屋租赁合同;

三、成立基金的相关材料(工商执照、税务登记证、基金章程、组建协议等)或与投资管理机构签订的战略合作协议。

四、创业导师名单、简历;

五、众创空间内的创业创新项目名单(附项目介绍);

六、创业创新项目获得投资的相关证明材料;

七、众创空间内部的管理文件,包括各类管理规章制度。

八、众创空间组织开展活动的相关证明材料,包括活动通知、参与人员名单、活动总结、活动现场照片等。

第九条众创空间的管理:

一、经认定的众创空间及其运营管理机构,应自觉接受科技、财政、工商、税务、人社等相关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二、建立众创空间绩效评价体系和退出机制,组织开展众创空间年度绩效考评,根据绩效考评等级给予相对应的财政支持资金,并针对绩效考评优秀的众创空间给予表彰;对绩效考评不达标的给予帮扶指导;对连续两年绩效考评均不达标的,取消其西安航天产业基地众创空间资格。

三、各众创空间应规范内部管理,加强创业创新服务,探索可持续发展的新型商业运营模式。

第三章 对众创空间和孵化器的补贴

第十条申请众创空间运营补贴政策

一、申请不超过30万元运营补贴的众创空间需满足:

(一)西安航天基地或上级部门认定的众创空间;

(二)拥有自主支配孵化场地总面积300平方米以上;

(三)空间全年经航天基地工商部门认定的企业数量12家以上;

(四)空间全年开展各类创业创新活动20场次且单次活动参与人数不低于10人;

(五)空间内所有创业创新项目对整体服务的满意度达到85%以上。

二、申请不超过50万元运营补贴的众创空间需满足:

(一)西安航天基地或上级部门认定的众创空间;

(二)拥有自主支配孵化场地总面积500平方米以上;

(三)空间全年经航天基地工商部门认定的企业数量15家以上;

(四)空间全年开展各类创业创新活动30场次且单次活动参与人数不低于10人;

(五)空间内所有创业创新项目对整体服务的满意度达到85%以上。

三、申请不超过100万元运营补贴的众创空间需满足:

(一)西安航天基地或上级部门认定的众创空间;

(二)拥有自主支配孵化场地总面积800平方米以上;

(三)空间全年经航天基地工商部门认定的企业数量20家以上;

(四)空间全年开展各类创业创新活动40场次且单次活动参与人数不低于10人;

(五)空间内所有创业创新项目对整体服务的满意度达到85%以上。

四、申请材料包括:

(一)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税务登记证(复印件)/新三证合一营业执照(复印件);

(二)房屋产权证明与/或房屋租赁合同(复印件);

(三)西安航天基地众创空间的认定文件(复印件)/上级部门的认定文件(复印件);

(四)众创空间内创业创新项目名单及项目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五)年度活动清单及相关证明材料(活动通知、活动报道、活动照片);

(六)由第三方专业审计机构出具的运营费用专项审计报告。

第十一条申请孵化器和创业创新示范基地的奖励政策

一、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孵化器,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80万元和30万元;

二、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创业创新示范基地,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50万元和30万元;

三、申请材料包括:

(一)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税务登记证(复印件)/新三证合一营业执照(复印件);

(二)国家级和省级发布的认定文件(复印件)。

第十二条申请众创空间房租补贴政策

一、众创空间申请房租补贴需满足:

(一)西安航天基地或上级部门认定的众创空间;

(二)补贴对象为众创空间租赁的场地面积。

(三)补贴期限不超过3年。

二、申请材料包括:

(一)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税务登记证(复印件)/新三证合一营业执照(复印件);

(二)房屋租赁合同(复印件);

(三)西安航天基地众创空间的认定文件(复印件)/上级部门的认定文件(复印件);

(四)房租发票及有效相关单据。

第十三条申请创业创新活动补贴政策

一、由航天基地范围内的众创空间或孵化器主办或承办的各类创新创业大赛,根据大赛实际支出费用,给予不超过5万元的活动补贴。

二、申请材料包括:

(一)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税务登记证(复印件)/新三证合一营业执照(复印件);

(二)正式赛制计划和大赛章程(含办赛支出预算);

(三)参赛项目名单(包括项目名称、项目负责人及联系方式);

(四)到场评委嘉宾名单(包括评委姓名、单位及职务);

(五)到场投资机构名单(包括投资机构名称,代表人姓名、职务及联系方式);

(六)大赛现场照片4张(包括活动现场、参赛项目代表、评委代表和投资机构代表);

(七)办赛支出的发票及相关有效单据。

第十四条申请网络宽带设施的补贴政策

一、申请主体是航天基地或上级部门认定的众创空间和国家级科技企业孵化器;

二、补贴时间按照实施意见发布之日和众创空间、科技孵化器的认定时间中较晚年份执行;

三、申请材料包括:

(一)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税务登记证(复印件)/新三证合一营业执照(复印件);

(二)众创空间需要西安航天基地的认定文件或上级部门的认定文件(复印件);

(三)孵化器需要国家级科技企业孵化器的认定文件(复印件)

(四)众创空间或科技孵化器为创业创新项目提供免费宽带服务的声明;

(五)宽带服务费发票及有效相关单据。

第十五条申请创业导师的辅导补贴政策

一、航天基地范围内的众创空间和孵化器聘请的创业导师,创业导师提供服务满一年;

二、创业导师在行业领域中具有一定资质和资格,如高校教授、大中型企业高层管理人员、专业培训机构讲师等;

三、创业导师需要在一年服务期内为众创空间和孵化器内的所有初创企业和创新创业项目提供至少一次的单独服务,且服务次数达到12家/次以上(含12家/次),服务项目回馈满意度需在85%以上;

四、对聘请创业导师的众创空间和孵化器,按照每位创业导师的实际聘请费用,给予不高于3万元的补贴。

五、申请材料要求:

(一)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税务登记证(复印件)/新三证合一营业执照(复印件);

(二)创业导师履历(含照片)及相关资质资格证明;

(三)创业导师服务企业及项目清单;

(四)与创业导师签订的年度聘用合同及相关费用的有效单据。

第四章 众创服务商的认定和补贴

第十六条众创服务商是指为西安航天基地认定的众创空间内的创业创新项目提供第三方专业服务的机构,具体要求:

一、服务对象为创业创新项目,其中为西安航天基地认定的众创空间内的创业创新项目提供服务不少于3例;

二、服务内容包括财务代理、法律咨询、人员培训、专利申请等业务;

三、服务商运营管理机构拥有独立法人资格,并且具有创业创新服务能力的专业团队。

第十七条申请众创服务商的服务补贴政策

一、申请主体是经认定并予以备案的众创服务商;

二、服务对象必须为航天基地范围内众创空间的创业创新项目,全年服务对象不少于5家;

三、为服务对象提供免费服务或不高于备案业务价格50%的低收费服务;

四、服务对象对服务商提供的服务评价满意;

五、补贴金额根据服务对象数量,按照向服务对象收取费用和服务商提供的备案价格的差价给予补贴,每个服务商年累计最高补贴金额20万元。

六、申请材料要求:

(一)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税务登记证(复印件)/新三证合一营业执照(复印件);

(二)为众创空间内的创业创新项目提供服务的,提交与众创空间签订的有效服务合同复印件(内含提供服务的创业创新项目名单);

(三)为科技初创企业提供服务的,提交与企业签订的有效服务合同复印件;

(四)费用发票及相关有效单据。

第五章 创业创新主体的认定和补贴

第十八条创业创新主体是航天基地范围内的科技型企业或认定的众创空间孵化培育的项目团队,具体要求包括:

一、尚未注册的项目团队,需在航天基地认定的众创空间内接受孵化服务;

二、已经注册的科技型企业,工商税务关系在航天基地;

三、主营业务符合国家鼓励类产业;

四、项目具有较好的市场前景;

五、有与其研究开发、生产经营相适应的资本投入;

六、从业人员中科技人员占30%以上;

七、无环境污染或经过处理后符合国家环保标准;

八、无重大安全事故;

九、守法经营。

第十九条申请企业房租补贴政策

一、大学生创业企业是指毕业5年内,本人档案在陕西省内各级政府所属人才交流服务中心管理的普通高校毕业生所创办的企业;

二、科技领军人才企业是指能够引领和带动航天基地主导产业、重点领域、重大专项、重大关键技术等实现跨越式发展的企业。企业法人或股东拥有博士学历和发明专利,并入选国家973计划、863计划或在国外拥有独立知识产权证明和发明专利,且技术成果国际先进,能够填补国内空白,具有产业化发展基础;

三、科技型企业是指企业、企业法人或股东拥有自主知识产权且技术达到国内领先水平的企业;

四、符合航天基地产业发展方向的企业给予优先支持;

五、申请材料包括:

(一)企业法人和股东的个人简历、身份证、学历等证件原件和复印件;

(二)企业三年发展规划或可行性研究报告;

(三)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税务登记证(复印件)/新三证合一营业执照(复印件);

(四)其他可以证明企业技术先进性的材料。

第二十条申请项目投资补贴政策

一、针对国家级、省市级创业创新大赛获奖,并在航天基地落户发展的项目,给予一定的投资引导;

二、获得天使投资机构、创业投资机构、风险投资机构等机构投资的创业创新项目,给予获得投资资金30%,最高不超过100万元的创业补贴;

三、符合航天基地产业发展方向的项目给予优先支持;

四、补贴方式为无偿资助或股权投资。

五、申请材料要求:

(一)投资补贴申请书;

(二)企业营业执照、章程复印件;

(三)市级以上股权(创业)投资管理部门的备案通知复印件(投资机构提供);

(四)与投资机构签订的《投资意向书》复印件;

(五)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六章 投资机构的认定和补贴

第二十一条投资机构是指市级以上股权(创业)投资管理部门备案的、以从事非公开交易企业股权投资为主营业务、向基地内创业创新项目进行股权投资的公司制或合伙制的企业组织,包括但不限于天使投资机构、创业投资机构以及风险投资机构。

第二十二条申请项目投资的风险补贴政策

一、创业投资失败的创业创新项目或科技型企业,可按实际投资损失额的20%给予天使投资机构、创业投资机构、风险投资机构等投资机构风险补偿,单个项目最高补偿额不超过200万元。

二、申请材料要求:

(一)风险补偿申请书;

(二)营业执照、章程复印件;

(三)投资管理机构至少3名高级管理人员简历及投资记录;

(四)市级以上股权(创业)投资管理部门的备案通知复印件;

(五)已投资的基地企业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六)与被投资企业签订的投资协议复印件;

(七)被投资企业投资资金到账的证明文件;

(八)被投资企业股东会关于公司清算的文件和相关法律文书复印件;

(九)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七章 对公共技术服务平台的补贴

第二十三条申请公共技术服务平台的服务补贴政策:

一、申请主体是西安航天基地范围内的公共技术服务平台;

二、申请主体所服务的产业符合航天基地重点产业,包括航天卫星应用产业、新能源产业、新材料产业、服务外包产业、智能工业产业、健康医疗产业等;

三、申请材料要求:

(一)平台运营主体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税务登记证(复印件)/新三证合一营业执照(复印件);

(二)由第三方专业审计机构开具的年度运营收入专项审计报告。

第二十四条申请公共技术服务平台建设补贴的,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评审。

第八章 专项扶持资金的管理

第二十五条航天基地创业创新专项扶持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由航天基地管委会财政预算安排,纳入服务中心部门预算。

第二十六条服务中心负责推进航天基地双创工作,组织实施项目申报和评审,编制专项资金使用计划,开展专项资金日常管理,对项目实施进行监督、检查和评估。航天基地财政局负责专项资金的预算管理,并对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七条专项资金的使用应当符合国家和航天基地产业发展的政策导向和财政预算管理的有关规定,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确保专项资金使用的规范、安全和高效。

第二十八条专项资金的安排、拨付、使用和管理,依法接受审计机关的审计监督,并接受社会的监督。

第九章 政策的申报、受理和审核

第二十九条符合条件的单位按照实施细则,按照“从高不重复”原则,在规定时间内向服务中心提出项目申报,申报单位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第三十条服务中心组织专家,对申报项目进行评审。评审通过后,服务中心会同航天基地财政局根据专家评审意见,确定年度支持项目和资助金额。

第三十一条服务中心根据专项资金项目安排计划及项目实施情况,向基地财政局提出拨款申请。经财政局审核后,按照管委会有关规定拨付资金。

第三十二条专项资金项目发生重大事项变更的,项目单位应当将变更事项和理由报服务中心审核。专项资金项目因故中止或者撤销的,应当收回全部或者部分专项资金。

第十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服务中心可以自行或者委托第三方机构对项目单位进行检查,对项目执行情况、业务开展情况等实行监督和追踪。基地财政局、服务中心委托第三方中介机构对专项资金申报使用情况进行抽查审计和评估,有关费用在专项资金中列支。

第三十四条对在专项资金申报中弄虚作假以及截留、挪用专项资金等违反规定的行为,除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进行处理外,由基地财政局会同服务中心收回已拨付的专项资金,同时取消项目单位后三年内申请专项资金的资格。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三十五条本实施细则由航天基地管委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六条本实施细则与实施意见同时发布,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

稿件来源:西安国家民用航天产业基地

[责任编辑:马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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