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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卡内3.6万元钱款被盗 原是身边好友起了歹心


来源:西安晚报

卡内3.6万元被他人相继取走,经过警方缜密侦查,银行卡失主发现原来这一切全是因交友不慎所致。

原标题:银行卡内3.6万元钱款被盗 原是身边好友起了歹心

先是身份证、银行卡被盗,然后卡内的3.6万元也被他人相继取走,经过警方缜密侦查,银行卡失主发现原来这一切全是因交友不慎所致,“幕后黑手”竟是身边的好友,自己还曾十分信任地把银行卡密码告诉了他。

这起案件中的失主张某曾在西安一家银行办理了一张借记卡,并在卡中存了数万元。2015年7月9日下午,张某发现他的借记卡与身份证一同被盗,当天便致电银行对这张借记卡进行挂失。因为不放心,张某又于7月11日拨打银行客服电话,确认挂失成功。这下子,他心想自己已经进行了电话挂失程序,卡内的资金应该是安全的,未能及时去银行办理现场挂失及补办手续。可是,7月12日上午9时34分,张某突然收到银行发来的短信,内容为他的银行卡账户在7月12日9时33分完成一笔现支交易,金额为35000元。9分钟后,张某又收到一条银行发来的短信,内容为7月12日9时42分完成一笔现支交易,金额为1000元。

张某赶忙到银行查询,才得知有人用他的身份证及银行卡,在银行办理了挂失解除手续,并分两笔取走了账户上的36000元。张某立即报案。公安机关经过侦察,破获了该案。让张某吃惊的是,盗走张某身份证、银行卡并取走钱款的竟然是自己的好友徐某。

张某与徐某相熟有一年多的时间。事发前几日,张某将自己的银行卡曾交给徐某,让徐某帮他取点钱,并告诉其密码。也就是那一次,徐某知道了这张银行卡的账户信息和密码,并知道卡内还有存款,于是他心生歹意。事发当天,徐某偷偷来到张某租住的城中村民房附近伺机盗窃,下午3时左右,趁张某之妻出门晾晒衣服、未锁房门的机会,徐某进入房内,窃得张某的钱包后迅速溜走。钱包内装有现金2500元,还有张某的银行卡和身份证等物。7月12日早,徐某使用张某的身份证从柜台解除挂失。因为张某将银行卡内的账户信息都对徐某说过,所以,在银行工作人员询问时,徐某对答如流。随后,徐某从ATM机上分两次取款35000元及1000元,所有赃款全部被用于赌博挥霍。经过法院审理,徐某因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2年9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元。

事后,张某将银行起诉至法院。张某认为银行未尽严格的审查义务,在未对身份证及办理人认真核对的情况下,解除了对银行卡的挂失,导致他的卡内36000元被盗取,要求银行全额赔偿。银行则辩称,张某的主张涉及徐某刑事犯罪,张某因自身疏忽致损失产生,应自行承担全部责任,请求法院驳回张某的起诉。

法院经审理认为,张某与银行之间存在的储蓄合同关系合法有效,应受保护。本案中,张某作为储户,将自己的密码及卡内账户信息事先告知存款冒领人徐某,未能尽到妥善保存密码的义务,致冒领人持真实身份证件、借记卡,并正确输入密码冒领存款,张某应承担相应的过错责任。此外,张某在借记卡、身份证等物品被盗后,通过电话办理了口头挂失业务,据此,银行应当知道张某口头挂失的事由,因此在办理解除挂失手续过程中,银行应尽到充分、足够的审核职责和谨慎合理的注意义务。银行虽辩称其支付行为符合操作流程,应免除相应的赔偿责任,但经查,银行在解除挂失操作中,仅审查了身份证、借记卡密码的真实性,却疏忽了对解除挂失申请人身份的核实,故银行对损害结果的发生亦具有一定的过错。

法院认为,由于张某自身过失致密码泄露,同时金融机构亦存在审查不严的情形,共同致银行卡内存款36000元被他人冒领而造成损失,张某与银行应就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根据双方过错程度,法院酌情认定由银行承担30%的赔偿责任,即银行向张某付赔偿款10800元。

记者 高雅 见习记者 姚义芬

[责任编辑:满政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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