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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车”换过配件喷过漆 法院判决按购车款双倍赔偿


来源:西安晚报

近日,未央区人民法院三桥法庭审理一起汽车消费欺诈案件,消费者依法维权获得法院支持。

原标题:如此“新车” 换过配件喷过漆

法院判决销售方退还购车款并按购车款双倍赔偿消费者

消费者购买全新轿车,可使用数月之后才得知,自己买的这辆“新车”曾被更换过配件、喷漆处理。近日,未央区人民法院三桥法庭审理了这样一起汽车消费欺诈案件,消费者依法维权获得法院支持。

2017年3月22日,市民张先生与西安某汽车销售公司签订汽车销售合同,约定从该公司购买一辆价值为25万元的全新轿车。该公司于5月5日将车辆交付消费者张先生。同年10月,张先生在4S店维修车辆时,发现该公司曾在他购买之前为这辆车更换过后挡风玻璃,右前门和右侧横梁前大顶后尾翼也曾喷漆处理过。张先生认为,该公司刻意隐瞒车辆维修记录,属消费欺诈行为。双方经多次协商未果,张先生诉至未央区法院,请求法院判令该公司收回车辆、退还购车款25万元,并按照购车款的三倍数额向他赔偿75万元。

未央区法院经审理认为,欺诈行为是指经营者在经营商品或者服务中,采取虚假或其他不正当手段欺骗、误导消费者,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行为。当经营者经营的商品或提供的服务存在瑕疵时,消费者有权期待经营者对客观事实作出说明,因为这些信息会对其选择权的行使和真实意思表示产生直接影响。至于该部分内容是否属于消费者知情权的范围,应根据一般消费者的认知能力、消费心理及对消费者选择权行使的影响作出判断。本案中,张先生购买家庭自用的“新车”,指的是全新、未经使用、未经维修的车辆,属于生活消费品,因此,本案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西安某汽车销售公司在销售车辆时,刻意隐瞒车辆重要信息,侵犯了张先生作为消费者的知情权和选择权,使其陷入错误认识,构成消费欺诈,张先生有权要求该公司按照车款总数的三倍金额承担赔偿责任。

与此同时,因本案所涉车辆曾更换个别部件及喷漆维修处理,属于非核心部件的普通维修,并未影响车辆的基本功能、安全性能和外观效果,一般首先考虑按照购销合同予以处理,即根据商家的违约行为,结合瑕疵程度、消费者损失、商品价格等因素,合理确定赔偿比例或赔偿数额,并适当体现处罚性原则。

近日,未央区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判决解除双方的车辆买卖合同,由西安某汽车销售公司向张先生退还购车款25万元,并按照购车款总数的双倍金额向张先生赔偿50万元,张先生向西安某汽车销售公司退回车辆。该案宣判后,原被告双方均未提出上诉。(通讯员 刘晓国 记者 高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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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者隐瞒商品瑕疵

将面临惩罚性赔偿责任

诚信既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也是一个企业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基本准则。针对此案,办案法官解析道,西安某汽车销售公司在销售问题车辆或存在瑕疵的车辆时,如能在第一时间向张某释明车辆的维修情况或瑕疵所在,既能确保其作为消费者的知情权和选择权,又可避免因隐瞒车辆存在的问题而被认定为欺诈,继而引发纷争并承担赔偿责任。法院判令该公司承担两倍价款的惩罚性赔偿责任,具有重要的法律引导价值,有助于规范市场行为,树立行业规则,防止类似或更为严重的商业欺诈行为的发生。同时,法官在此提醒广大消费者在购买车辆或其他商品时,应谨慎选择经销商,切记不要贪图小利,更不要轻信销售人员的口头承诺,交易时注重留痕,从而使自身的合法权益得到保障。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三条规定:“经营者对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承担赔偿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记者 高雅)

[责任编辑:满政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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