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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禁止弄虚作假者参与政府购买社会救助服务


来源:陕西传媒网-陕西日报

提供社会救助,陕西出台《关于积极推行政府购买服务加强基层社会救助经办服务能力的实施意见》。

原标题:民生政策解 读禁止弄虚作假者参与政府购买社会救助服务——政府购买服务加强社会救助政策解读

本报记者 秦华 见习记者 刘佳慧

为认真贯彻落实民政部、中央编办、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积极推行政府购买服务加强基层社会救助经办服务能力的意见》,切实增加社会救助服务有效供给,推动政府转变职能和政务服务效能提升,我省出台《关于积极推行政府购买服务加强基层社会救助经办服务能力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12月12日,省民政厅救助处处长冯雨就如何推行政府购买服务、加强基层社会救助经办服务能力建设等问题,对《实施意见》进行了解读。 

《实施意见》列入省委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工作要点

冯雨表示,加强基层社会救助经办服务能力,是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对社会救助工作要求的重要举措。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来加强基层社会救助经办服务能力,作为加强我省多层次社保体系建设的重要工作内容,有利于政府转变职能,有利于培育和发展社会组织,形成政府主导、社会力量多元参与的社会救助新格局。《实施意见》已列入省委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工作要点。 

冯雨介绍,购买社会救助服务的主体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由民政部门具体负责组织实施,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也可根据实际需要购买相关社会救助服务;承接政府购买社会救助服务的主体主要包括依法在民政部门登记成立或经国务院批准免于登记的社会组织(如社工机构、协会、基金会等),公益二类事业单位法人(如相关学术机构、研究机构、医疗机构等),以及依法在工商管理或行业主管部门登记成立的企业、机构等社会力量(如家政服务机构、劳务派遣机构、律师事务所和会计师事务所等)。 

关于购买服务的内容,冯雨介绍,分为事务性工作和服务性工作。事务性工作主要指基层经办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医疗救助、临时救助等服务时的对象排查、家计调查、业务培训、政策宣传、绩效评价等工作。服务性工作是指对社会救助对象开展的照料护理、康复训练、送医陪护、社会融入、能力提升、心理疏导、资源链接等服务。 

有弄虚作假等行为禁止参与政府购买社会救助服务 

冯雨说,《实施意见》明确政府购买社会救助服务所需资金应当列入财政预算,从各级既有的社会救助工作经费或者社会救助专项资金等预算中统筹安排。各地可按照不超过上年度中央和我省社会救助补助资金总额2%的比例,从当年可用社会救助专项资金中安排购买社会救助服务经费。 

《实施意见》要求,各地要加强对政府购买服务的监督管理,完善事前、事中和事后监管体系,明确部门职责,依法实施综合监管,确保购买行为公开透明、规范有效。 

冯雨介绍,购买主体要按规定公开购买服务的相关信息,并主动接受审计监督、社会监督和舆论监督。承接主体应主动接受购买主体的监管,健全财务报告制度,保证服务数量、质量和效果,严禁服务转包。要建立承接主体退出机制,制定临时接管预案,在承接主体发生不能按合同约定提供服务的情形时,及时启动预案,确保救助对象的正当权利不受影响。 

《实施意见》要求,对承接主体存在违背合同、弄虚作假等行为,情节严重,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依法进行处罚,按照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终止合同执行,依法禁止相关主体在一定期限内参与政府购买社会救助服务工作。 

全省每个村(社区)至少配备1名社会救助协理员

加强基层社会救助经办服务能力建设的主要目标是尽快形成一门受理、协同办理、资源统筹、综合施救的社会救助工作格局。冯雨说,《实施意见》要求,各地要进一步完善社会救助一门受理、协同办理工作机制,在镇街一级社会救助服务窗口开展统一受理、转办社会救助申请事项,让“群众来回跑”变为“部门协同办”。健全首问负责、一次性告知、限时办理等制度,并不断优化工作流程,真正做到让困难群众求助有门、受助及时。 

《实施意见》要求,各地要科学整合县(区)、乡镇(街道)管理机构及人力资源,充实加强基层社会救助力量,确保事有人管、责有人负。原则上县(区)民政部门从事社会救助工作的人员不少于5人,50万人以上的县(区)每增加10万人相应增加1名工作人员。乡镇(街道)一般应配备3名至5名社会救助工作人员,人口规模2万人以上、民政服务对象较多的乡镇(街道)可适当增配工作人员。鼓励社会力量承担相关工作,由其向区县级民政部门、乡镇(街道)或特困人员供养服务机构派遣工作人员。被派遣人员原则上应具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优先考虑具有社会工作教育背景或取得社会工作职业资格人员。 

《实施意见》要求,各地要充分发挥村(居)民委员会的作用,研究制定村(居)委会协助做好救助对象困难排查、发现报告,救助申请家庭经济状况核查、公示监督,救助对象动态管理、信息报送,救助政策咨询、宣传引导等社会救助工作的具体办法和支持措施,在全省每个村(社区)至少配备1名社会救助协理员,所需经费由县级民政部门按照“费随事转”原则从县级购买社会救助服务经费中给予保障。

[责任编辑:冉旭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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