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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高新区推进安全发展的若干鼓励政策


来源:凤凰网陕西综合

摘要:为树立安全发展理念,打造共建共治共享的城市安全治理格局,结合高新区安全发展实际,制定本政策。为深入贯彻十九大精神,落实中省市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推进防灾减灾救灾体制机制改革、推进城市安

摘要:为树立安全发展理念,打造共建共治共享的城市安全治理格局,结合高新区安全发展实际,制定本政策。

为深入贯彻十九大精神,落实中省市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推进防灾减灾救灾体制机制改革、推进城市安全发展、地方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等规定,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理念,打造共建共治共享的城市安全治理格局,确保西安高新区城市安全形势稳定向好,为“首善区”建设和“平安金鼎”创建提供坚强保障,努力使人民群众有更多的获得感、幸福感和安全感。按照《安全生产法》、《陕西省安全生产条例》以及城市安全发展的要求,结合高新区安全发展实际,制定本政策。

第一条 本政策的支持对象

1、工商注册地、税务关系均在西安高新区的企业(含个体户)和社会单位。

2、工商注册地、税务关系虽未在高新区,但为高新区提供安全发展服务的安全服务机构、科研院所、高校及有关企事业单位。

3、符合政策奖励条件的个人。

第二条 鼓励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鼓励企业安全和职业健康“三同时”

1、对当年完成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工作并取得相关资质,给予每家企业5000-10000元的一次性奖励。其中,达标一级的,给予10000元奖励,达标二级的,给予8000元奖励,达标三级的,给予5000元奖励。

2、对主动完成安全和职业健康“三同时”或通过OHSAS18001认证的,给予每家企业10000元奖励。

第三条 鼓励“双重预防”机制和城市安全建设

鼓励企业(含个体户)完成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建设,经验收合格,并纳入高新区城市安全风险电子地图,形成“一图两清单”。对在2019年内及之前完成的,按投入总费用的70%,给予最高5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在2020年内完成的,按投入总费用的60%,给予最高4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在2020年之后完成的,按投入总费用的40%,给予最高3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第四条 推进“服务+隐患治理+安全生产责任保险”

对购买安全生产责任险并进行隐患治理的企业(含个体户)、社会单位进行奖励,首年购买安全责任险的,按总保费金额的60%,给予最高5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第二年购买安全生产责任险的,按总保费金额的50%,给予最高4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第三年购买安全生产责任险的,按总保费金额的40%,给予最高3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第五条 鼓励防治防控火灾

1、鼓励在消防领域采用安全托管一站式服务并纳入“智慧消防+安全服务+保险”防治防控防消示范系统。对实行消防安全托管一站式服务的,给予5000元的一次性奖励。

2、鼓励“智慧用电”。对企业(含个体户)采用“智慧用电+安全服务+保险” 防治防控社会化服务示范系统,给予企业(含个体户)5000元的一次性奖励。

3、对“城中村”实行智慧消防、智慧用电主动预防,管控治理隐患的,根据农(居)户数和治理情况,每年给予村两委会以奖代补5—20万元。对敬老院、幼儿园、学校实行智慧消防、智慧用电主动预防、管控治理隐患的,给予每年5000元补贴。

第六条 鼓励电梯安全

对接入高新区“智慧电梯”物联网示范系统的业主单位,2019年及之前接入的给予每部电梯500元的一次性奖励。2020年及以后接入的给予每部电梯300元的一次性奖励。

第七条 鼓励科技兴安和消除重大事故隐患

鼓励区内企业应用安全科技成果,进行安全技术改造,实现机械化减人、自动化换人。按照安全改造费用的8%,给予最高50万元的一次性补贴。

鼓励及时消除重大事故隐患,对当年被省、市或高新区列为重大事故隐患挂牌督办的,按时完成整改且隐患整改投入资金50万元以上的生产经营单位,给予最高5万元的一次性资助。

第八条 鼓励加强应急能力建设

1、鼓励社会力量牵头组建区域应急救援队。对列入省市区社会救援基地(队)的高新区社会救援力量,给予每年最高20万元奖励。

2、鼓励建立非常备应急救援物资库。对与高新区签订非常备物资储备协议单位,给予每年最高5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3、在事故灾害应急救援过程中不畏艰险,发挥重要作用,遏制事故灾害扩大,有效降低事故灾害损失的单位,给予5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做出突出贡献的个人,给予1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4、鼓励企业单位建立应急教育体验基地,并向社会开放使用,给予每家企业每年最高5万元一次性奖励。

第九条 鼓励举报报告安全隐患

对于实名举报生产安全事故、报告重大事故隐患的,经查证属实,给予举报人最高2000元一次性奖励。

第十条 实行安全生产“红黑榜”公示制和褒奖惩戒制

1、对受到中省市区先进表彰,或被列为中、省、市、区安全示范并被宣传推广的企业或单位,分别奖励15000元、10000元、8000元、5000元。

2、对受奖企业(个体户)、社会单位当年发生安全生产亡人事故的,应退回当年奖金或停发当年奖金。

3、对生产经营单位有法律规定的不良行为并经查证的,在一定期限内,列入“黑名单”并对外公布,同时应退回当年奖金或停发当年奖金。

第十一条 对安全创新、安全人才聚集、安全金融保险投资、安全企业和服务机构落地等,按照高新区“三次创业”系列优惠政策条件执行。

第十二条 本政策的有效期为三年。本政策由西安高新区管委会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原《西安高新区安全生产主任基金管理暂行办法》(西高新发〔2014〕122号)废止。

稿件来源:西安高新区创新发展局(自贸办)

[责任编辑:马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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