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宝鸡高新区中小微企业发展支持政策


来源:凤凰网陕西综合

支持中小微企业快速改造升级,优化创新创业生态环境,特制订此政策。

结合国家环保生态治理、散乱污企业整治等各项工作要求,为支持中小微企业快速改造升级,不断优化创新创业生态环境,加快高新区经济高质量发展,特制订以下政策。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优惠政策适用于在宝鸡高新区内投资、注册、纳税,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生态环境保护的独立企业法人。

第二条 属于环保治理改造、升级、搬迁的企业以及其他新材料研发生产、机械加工、电子信息等工业企业。

第三条 在高新区指定区域内(科技新城东片区产业园、高新八路产业园、高端装备产业园、汽车零部件孵化基地)租赁、购买厂房及征地从事生产类中小微的企业。

第四条 征地企业投资在1亿元以上的企业。

第五条 企业无不良信用记录,无重大安全事故发生,无不良经营行为。

第二章 支持政策

第六条 固定资产投资500万,年纳税30万以上,租赁期三年以上,租赁厂房2000平方米以下的企业,享受房租减免12个月;固定资产投资500万以上,年纳税50万以上,租赁期三年以上,租赁厂房在3000平方米以下的企业,享受房租减免18个月。超出政策范围内的租赁面积部分,企业自行承担租赁费用。

第七条 固定资产投资500万以上,年纳税达50万以上,购买厂房企业享受购房总价款2%优惠。

第八条 固定资产投资1亿元以上新征地建设项目,自投产运营后三年之内,按照对高新区区级财政贡献情况给予逐年扶持。第一年按区级财政贡献全额度给予扶持,第二年按区级财政贡献50%额度给予扶持,第三年按区级财政贡献25%额度给予扶持。

第九条 所有资金支持政策,企业达到相关条件后,于次年元月20日前向相关部门报送材料,各相关部门审定后于元月22日前报至财政部门,经审核确定后列入当年财政预算,并在年内予以兑现。未按时报送材料的,当年不予兑付。

第十条 购买或租赁厂房企业享受以下金融支持政策:

1. 企业通过银行流动资金贷款或票据贴现,以及发行“区域集优”债券、集合票据、公司债券、企业债、中小企业私募债、中期票据和短期融资券等方式在境内外获得债务融资用于生产经营的,根据企业债务融资规模,按照实际融资利率与资金入账日人民银行基准利率孰低计算利息的20%给予补贴,获得A级及以上综合信用等级评价的企业,计算利息的25%给予补贴。企业通过银行创新产品获得的纯信用贷款或纯知识产权质押贷款,按照实际融资利率与资金入账日人民银行基准利率孰低计算利息的25%给予补贴,获得A级及以上综合信用等级评价的企业,计算利息的30%给予补贴。每家企业每年最高贴息50万元,补贴期限不超过两年。

2. 由高新区内金融企业为符合条件的园区中小企业提供融资服务。

3. 对园区内的优质企业,可由高新区内创投基金根据企业经营发展等情况提供股权投资服务。

4.由高新区内金融企业为符合条件的园区中小企业提供商业保理融资服务。

5.为园区内企业积极对接银行、券商、股权基金、信托等金融资源,提供企业融资的信息服务支持。对企业在境内外的上市、挂牌、发债及收购上市公司等给予按照《宝鸡高新区加快资本市场发展实施办法》(宝高新财务发〔2018〕163号)给予奖励扶持。

6.为园区内符合条件的企业出具综合信用评价报告,对接金融机构解决融资难问题。

第十一条 其它支持政策

1. 享受上述政策的企业,符合相关条件,参照《宝鸡高新区“钛谷人才聚集计划”实施办法(试行)》、《宝鸡高新区科技创新创业奖励(暂行)办法》享受高新区科技、人才等相关奖励政策。

2.涉钛类生产企业提出申请并由科技及相关部门审核通过后,可在市场开拓、对外宣传等活动中使用“钛谷”商标。

3. 对于带动能力强,科技含量高,效益高的项目,在上述政策基础上,施行“一企一策”专项支持政策。

第三章 政策实施

第十二条 申请政策享受企业需和高新区管委会(或与下属产业园区)签订正式入区投资协议,并在高新区完成项目实施主体的工商、税务登记。

第十三条 企业在申请政策享受时,需要提供以下材料:

1.企业工商税务注册登记材料;

2.购买、租赁厂房或使用土地的有关材料;

3.项目固定资产投资的证明材料;

4.企业对高新区财政贡献的证明材料;

5.政策兑现部门需要认定的其他材料。

第十四条 实施办法

1.凡享受用地及“一企一策”政策支持的,经高新区招商引资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审定后,由高新区招商部门协商财政、经发、科技、土地等部门予以落实;

2.凡享受租赁或购买厂房政策支持的企业,由对应入驻的园区按政策先予以落实,高新区管委会财政每年列支专项资金给予相关园区补助支持;

3.金融政策支持,由高新区金融办负责落实兑现;

4.科技、钛谷品牌使用政策支持,由高新区科技部门负责落实兑现;

5.凡享受人才政策支持的,由高新区组织部门负责落实兑现。

第四章附则

第十五条 对在申报过程中弄虚作假的申报单位和个人,一经核实,取消申报或认定资格,依法追缴支持经费,并纳入诚信黑名单;造假单位及个人,不再享受高新区各类财政支持和推荐申报上级各类财政资金支持资格。

第十六条 本政策由宝鸡高新区管委会招商局负责解释,此前高新区已发布的同类政策与本政策不一致的,按本政策执行。

第十七条 本政策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有效期三年。

稿件来源:宝鸡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责任编辑:马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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