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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提倡建筑物命名使用具有历史文化价值的名称


来源:西安晚报

《西安市建筑物命名管理办法》提倡使用具有历史文化价值及与西安历史文化风貌协调一致的名称。

原标题:《西安市建筑物命名管理办法》印发

提倡使用具有历史文化价值的名称

本报讯(记者 康乔娜) 西安市民政局、西安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近日印发《西安市建筑物命名管理办法》(简称《办法》),指出不得使用怪诞、虚夸、含义不明的词语命名,杜绝“大、洋、怪、重”等不规范名称,避免使用生僻字、多音字。《办法》提倡使用具有历史文化价值及与我市历史文化风貌协调一致的名称,为我市建设具有历史文化特色的国际化大都市服务。

建筑物命名不得采用损害国家尊严、妨碍民族团结、违背社会公德、格调低俗以及易产生误解或歧义的词语,不以宣扬封建权贵、迷信色彩的词语命名。除具有历史文化渊源和外国企业品牌外,不得以外国人名、地名、汉译外语词语、外文书写的词语命名本市建筑物。除纪念类建筑物外,不得使用党和国家领导人的姓名以及具有特定政治色彩、特定含义的标志性建筑物名称命名建筑物。不得使用非申请人拥有的知名商标、品牌名称命名建筑物;以申请人拥有的商标、品牌名称命名建筑物的,该名称中应冠有显示其方位的词语,以体现建筑物名称的指位功能。市区、县域范围内的建筑物名称不得重名、同音。

建筑物名称通名禁止同类通名重叠使用,如××大厦广场等。住宅区及商住类建筑物(群)通名为“楼、厦、园、苑、城、寓、墅、庭、舍、庐、居、邸、轩、筑、坊、里、院、宅、阁、府、榭、广场、新村、山庄、街区、小区、小镇”等。非居住用途的建筑物(群)通名为“楼、厦、园、苑、城、宫、馆、阁、广场、中心”等。住宅区、建筑物不得使用行政区域通名,不得使用名实不符、易产生歧义的词语作通名。较大规模的住宅区、建筑群可以分片命名内部组团名称,内部组团名称必须符合通名的技术规范。

《办法》规定,使用通名应符合其适用范围。其中,以高层建筑为主的建筑物不允许以广场命名。小区一般指占地面积和建筑规模较大,有较为完善生活配套服务设施的独立住宅区,其主体住宅建筑不应少于2幢。阁、轩:一般指地上不超过7层(含7层)的单体办公、文化、商业、住宅楼。未列入《办法》的通名,需由地名管理部门组织专家论证,经论证通过并制定该通名适用范围和技术规范后方可使用。

凡不符合《办法》的建筑物名称,应予以更名。同时,建筑物名称未经地名管理部门审核确定,不得在正式文件、新闻报道、广告语中使用。各类地名标志、房地产广告必须严格使用经审核确定的建筑物名称,不得增删或更改其字词。

建筑物产权单位、物业管理部门或其他使用人在办理有关行政审批手续时,应使用地名管理部门审核确定的建筑物名称。擅自给建筑物命名、更名的,地名管理部门应告知其停止使用非标准名称,并限期改正。《办法》自2019年7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

[责任编辑:贺敬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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