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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加强房屋建筑工程施工许可事中事后监管


来源:西安日报

西安市住建局下发通知,规范全市建筑市场秩序,切实提高房屋建筑工程施工许可事中事后监管水平。

原标题:市住建局加强房屋建筑工程施工许可事中事后监管

未取得施工许可证不得开工

本报讯(记者 拓玲)为规范全市建筑市场秩序,切实提高房屋建筑工程施工许可事中事后监管水平,近日,市住建局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屋建筑工程施工许可事中事后监管工作的通知。

建筑面积300平方米以上工程

应申领施工许可证

通知指出,在我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装修装饰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施工,工程投资额在30万元以上或建筑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上的建筑工程,建设单位在开工前应向工程所在地的区县和开发区建设管理或行政审批部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批准开工报告的建筑工程,不再领取施工许可证。

应领取施工许可证的建筑工程,在未取得施工许可证之前一律不得开工。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应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的工程分解为若干限额以下的工程项目,规避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

采取不正当手段取得施工许可

将被限制市场准入

在事中事后监管方面,通知指出,按照项目属地化监管和谁审(初)批、谁监管、谁负责的原则,西咸新区和各区(县)、开发区建设管理部门对辖区内工程建设项目施工许可履行事中事后监管的主体责任。城(棚)改部门负责城(棚)改项目房屋建筑工程的施工许可事中事后监管工作。要坚持日常巡查与“双随机一公开”结合的方式开展监管工作,区(县)每季度、市级每半年开展一次常态化执法巡查。

各级政务服务中心或行政审批部门应依托“工程建设项目联合审批服务窗口”,实现“一口进件、同步传送、联合审批、一口出件”。应将办理施工许可所需的条件、依据、程序、期限、提交的资料目录、申请书示范文本等在办公场所、办事窗口和“政务服务网”公示,方便企业和办事群众查询。

各级建设管理、行政审批、执法监察部门对建设单位隐瞒实情,或采取欺瞒、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施工许可的违法违规行为,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起7个工作日内,在西安政务服务网(诚信平台)进行公示的同时将信息报送至“信用中国(陕西)”网予以公示。并将不良信息记入企业诚信档案,纳入市场检查、动态考核、资质资格业务办理等重点审查监督对象,视情上报省住建厅予以市场准入限制。

未取得施工许可证进行施工

将被依法责令停工

对未取得施工许可证进行施工的建筑工程或为规避办理施工许可证将工程项目分解后擅自施工的,由各级建设(行政执法)部门依法责令其停止施工,限期整改,对建设、施工等责任单位除依法按有关规定对其处罚外,还应将违法行为记入不良行为记录,纳入企业信用档案予以公示。各级建设管理部门应加强与发改、国土、规划等主管部门的沟通配合,合力开展协同监管和联合执法,严厉打击违法违规行为。

各级建设管理部门对发现的涉嫌违法问题,应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立案查处,并作出处理决定;对发现的涉嫌其他部门职权的违法违纪线索,应当及时移送。涉嫌犯罪的,应当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建设单位施工企业变更

应重新申领施工许可证

对于已取得施工许可证的项目,如果建设项目未按照许可的建设地点、建设规模、建设内容、五方责任主体单位(人员)等许可条件组织工程建设的,各级建设管理或执法部门应责令其停止施工、限期整改,并依法查处。

自领取施工许可证之日起三个月内未开工也未向发证机关说明理由、申请延期的,或申请延期超过2次但仍未按期开工的,施工许可证自行废止。

建筑工程在施工中,建设单位、施工企业或规划审批条件发生变更的,建设单位应重新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各级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机构应对建设单位的建设行为进行监督检查,对未按施工许可证要求施工的行为,责令建设单位进行整改并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责任编辑:贺敬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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