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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销售濒危野生保护动物 违法者义工劳动代刑罚


来源:西安日报

西安检察机关在办理一起非法销售国家濒危野生保护动物案件时,达到惩治与教育并重的效果。

原标题:非法销售濒危野生保护动物 司法机关处理宽严相济

违法者义工劳动代刑罚 捐款替罚金

■记者 庞乐

司法机关依法履行保护野生、濒危动物的职责,同时体现宽严相济、公平公正的刑事司法政策。近日,西安检察机关在办理一起非法销售国家濒危野生保护动物案件时,结合案情,依法将刑罚转换成义工劳动,罚金转换成对野生动物救助机构捐款,达到了惩治与教育并重的效果。

2019年4月26日,公安民警接群众举报称,“有人在网上非法销售濒危野生保护动物”,民警据此线索,于当日19时许在雁塔区西影路将非法销售国家濒危野生保护动物的嫌疑人张某某抓获,并在其家中查获五只龟和一只蜥蜴。

经鉴定,被查获的动物分别为:两只豹纹陆龟,保护级别CITES附录II;两只辐纹陆龟,保护级别CITES附录I;一只胫刺陆龟,保护级别CITES附录II;一只鬃狮蜥,非珍贵、濒危野生动植。经查,五只龟中的四只均为爬行动物爱好者在张某某处寄存的动物,而其中的一只“辐纹陆龟”为张某某购买所得,并意欲出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非法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或者非法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检察官释法称,“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是指列入《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的国家一、二级保护野生动物和列入《濒危野生动植物物种国际贸易公约》附录一、附录二的野生动物以及驯养繁殖的上述物种。“制品”是指用上述动物的皮、毛、骨等为材料制作而成的各种用品或工艺品。

根据相关法律,张某某的行为已构成《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非法收购、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

案件移交至检察机关后,检察官综合考虑案件情节,嫌疑人张某某并无伤害野生动物的动机和行为,主观恶性不大。张某某本人从事正当职业,无犯罪前科,社会表现一贯良好。同时,其独居母亲患有严重疾病需要亲人照顾。

经综合考虑,公诉部门依法将张某某应当判处的刑罚转换成义工劳动,罚金转换成对野生动物救助机构捐款的形式达到惩治与教育并重的效果。最终,张某某向野生动物救助站捐款5000元,并以义工身份每个月在该救助站至少帮助劳动两次。

2019年7月11日,西安铁路运输检察院依法对张某某“非法收购、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一案公开宣告不起诉决定。宣告会上,承办检察官当场宣读了不起诉决定书,阐述了不起诉的理由和依据,并对张某某进行了训诫和教育。

西安铁路运输检察院表示,本案的处理结果,不仅充分彰显了检察院依法履行保护野生、濒危动物的职责和决心,还体现出了积极落实我国宽严相济、公平公正的刑事司法政策,更以实际行动灵活践行恢复性司法理念,达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效统一。

[责任编辑:贺敬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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