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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第三医院:肾脏买卖是违法行为


来源:凤凰网陕西综合

世界卫生组织在1991年颁布了《人体器官移植指导原则》,内容包括器官捐献的自愿原则、非商业化原则和公平原则等,以此构成国际器官移植的基本准则。中国在2007年颁布实施了《人体器官移植条例》,2009年

世界卫生组织在1991年颁布了《人体器官移植指导原则》,内容包括器官捐献的自愿原则、非商业化原则和公平原则等,以此构成国际器官移植的基本准则。中国在2007年颁布实施了《人体器官移植条例》,2009年又制定了《关于规范活体器官移植的若干规定》。依据上述两个文件,中国对活体器官移植规定如下:

符合法律规定的肾移植人员和机构

开展活体肾脏移植的医疗机构仅限于卫生部指定机构;

活体器官捐赠者必须自愿、无偿,年满18周岁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活体器官捐献人和接受人限于以下关系

配偶(仅限于结婚3年以上或者婚后已育有子女);

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旁系血亲;

因帮扶等形成亲情关系(仅限于养父母和养子女之间的关系、继父母与继子女之间的关系)。

因此,买卖肾脏是违法国家法律的,不可能在卫生部指定的合法机构进行。

肾移植供体可能出现的并发症

另外,器官移植对于供应器官的供者来说也存在着很大的隐患。尽管供肾切取术比较安全,但对一个健康个体实施非治疗性的侵袭性手术,仍然违背了医学伦理学上的绝对无害原则。

肾移植对于供应肾脏的供体有可能存在很多并发症,比如伤口的感染、出血,术后出现高血压、心血管事件、肾功能损害,甚至有可能因手术而死亡。因此,所有供者必须履行严格的术前评估以确保供者的安全。而非法买卖肾脏的地下机构是以盈利为目的的,不可能做严格的术前评估来确保供者的安全。

稿件来源:西安市第三医院

[责任编辑:张瑚轩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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