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疫情防控期间 西安中院多措并举保障涉疫案件审判执行


来源:凤凰网陕西综合

2020年2月17日,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印发了《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充分发挥审判职能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涵盖刑事、民事、行政、执行、诉讼程序、诉讼服务等8个方面内容,共64条具体措施,针对疫情可能引发的重点法律问题,提出具体处理原则和标准,确保全市法院依法准确适用法律,维护裁判尺度规范统一。

2020年2月17日,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印发了《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充分发挥审判职能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涵盖刑事、民事、行政、执行、诉讼程序、诉讼服务等8个方面内容,共64条具体措施,针对疫情可能引发的重点法律问题,提出具体处理原则和标准,确保全市法院依法准确适用法律,维护裁判尺度规范统一。

就全市法院开展疫情防控工作,保障疫情防控期间诉讼服务安全、高效运行,以及涉疫情案件在审判、执行中把握处理标准等问题,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党组成员、副院长杜豫苏回答了记者提问。

问题一:请问西安中院此次制定出台《实施意见》是出于什么考虑,想达到什么样的目的?

答:西安中院制定出台《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充分发挥审判职能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的实施意见》,主要出于两个方面的考虑:一是疫情就是命令,防控就是责任。“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是一场人民战争、总体战、阻击战,人民法院作为国家司法机关,也应肩负起自己的责任,不仅要全力以赴做好自身机关疫情防控工作,保障工作正常开展和法官干警、案件当事人身体健康,更要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系列重要指示精神,全面落实中央、省市委和上级法院关于疫情防控的部署和要求,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为保障疫情防控工作顺利开展,保障经济健康发展和社会稳定有序提供有力的司法服务和保障。二是此次“新冠肺炎”疫情给正常的民事法律关系造成一定影响,相关涉疫情矛盾纠纷也将逐渐显现。我们必须高度重视,妥善做好受理和准确处理相关案件的准备工作。

问题二:当前因疫情防控工作需要,人员流动受到限制,请问全市法院有哪些具体的应对措施,来保障人民群众的诉讼权利不受影响?

答:疫情防控期间有效保障人民群众的诉讼权利,是我们始终高度重视和全力解决的紧迫问题。《实施意见》中我们提出五个方面的总体要求:一是保障线上诉讼渠道畅通。人民群众可通过法院诉讼服务网、陕西移动微法院、12368诉讼服务热线等方式实现全市两级法院网上立案、网上信访、案件查询、法律咨询、联系法官、递交材料等各项诉讼服务。目前已有1906件案件在疫情防控期间通过网络方式立案受理,人民群众的各项诉讼需求均得到及时回应;二是保障线下诉讼程序不中断。全市法院已经具备结案条件的案件,在疫情防控期间不中止审理,加快推进审判程序。三是充分利用网络庭审系统,法官、当事人可以通过网络视频方式开庭审理案件。疫情防控期间全市法院通过多种方式审结案件1004件,占全省法院同期结案总数近半数;四是保障群众诉讼权益不受影响。《实施办法》就疫情防控期间的诉讼时效顺延、中止等问题提出明确处理标准要求,切实依法保障当事人诉权;五是保障涉疫情防控案件快速审理。对影响疫情防控、涉防控救治物资、制裁打击与疫情相关违法犯罪的案件和涉疫情防控企业的民事纠纷,开通绿色通道,实行优先立案、快审速裁和诉讼费减免,对符合救助条件的当事人依法依规予以司法救助。

问题三:疫情防控期间,全市法院对于维护疫情防控正常开展作了哪些方面的工作?

答:我们主要作了三个方面的工作:一是发挥刑事审判职能,坚持从严从快,加大对严重妨害疫情防控工作犯罪行为的打击力度。严格贯彻落实《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依法惩治妨害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违法犯罪的意见》,用足用好法律规定,从严从快打击各类涉疫情防控犯罪行为。目前全市法院已经审结两起涉妨害疫情防控的刑事案件,其中一起暴力抗拒疫情防控的妨害公务犯罪案件,适用刑事速裁程序在受理后在两天内审结宣判,当事人自愿认罪认罚。同时,我们组织资深法官建立了六个涉疫情防控刑事案件专业审判团队,确保案件定性量刑准确,依法保障被告人各项诉讼权利。

二是提出全市法院要维护防疫大局,支持政府依法行政,保障全市疫情防控工作规范有序开展。依法支持和保障全市各级人民政府及相关行政执法部门为防控疫情实施的行政强制、行政处罚、行政征用、不实信息管控处理等行政行为。引导相关当事人合理主张诉求,从疫情防控大局出发,妥善化解矛盾,保障各级人民政府及行政执法部门依法开展防控工作。越是疫情防控的关键时期,越要坚持在依法治理的轨道上推进各项工作。我们将适时发送司法建议书,保障行政机关依法行政,依法督促相关职能部门对疾病防控机构和医疗机构掌握的确诊患者、疑似患者、密切接触者个人信息资料的妥善管理履行监管职责,充分保护公民个人隐私。

三是按照市委、市政府的要求,市中院已经选派91名党员干部,全市法院共有一千多名法官干警奔赴疫情防控一线,深入社区、街道和乡村不分昼夜开展门禁检查、消毒灭杀、入户调查等防疫工作,展现了人民法院干警勇于担当、迎难而上的良好精神风貌,得到了社区组织和人民群众的良好评价。

问题四:我们注意到,受此次“新冠疫情”防控影响,部分民商事合同的正常履行等受到一定影响。请问,就可能引发的相关法律问题,西安法院是如何处理把握的?

答:我们高度关注此次疫情对正常法律关系的冲击和影响,及时组织力量提前着手,强化对疫情所涉及民事、行政、执行案件的法律适用和政策把握问题的分析研判,提出处理原则与标准。

一是强化民事审判,平衡当事各方利益,努力保障防疫期间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明确“新冠肺炎”疫情属于《民法总则》和《合同法》所规定的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不可抗力。对于因疫情引发的侵权行为,原则上可根据新冠疫情属不可抗力免除侵权一方的相应责任,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若行为人的行为对损害事实的发生有过错,或者在“新冠肺炎”疫情造成影响后,因其过错致使损害扩大的,则其应就自己的过错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同时要求对于以“新冠肺炎”疫情属不可抗力作为减轻或免除侵权责任的抗辩事由是否能够成立,需从多个方面进行严格审查。

同时,相关案件审理过程中,我们将坚持实事求是、利益衡平原则。对因受疫情防控影响,当事人不能履约或履约对当事人权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应依照公平、诚实信用等原则,综合考量当事人之间的约定、疫情的发展阶段、疫情与履约不能或履约困难之间的因果关系以及政府发布应急响应程度、管制行业、管制期间、管制强度、经营业态、经营规模等因素,根据不可抗力或情势变更等相关规定,并结合案件具体情况,进行利益衡平,适用公平原则、诚实信用原则,妥善处理各类合同纠纷。重点对疫情可能引发的房屋租赁、旅游合同、商品房买卖、医疗责任等重点案件类型的法律适用问题提出了具体的指导意见。

二是保护知识产权,预防金融风险,依法为企业生产营造良好的营商环境。妥善审理因疫情防控需要或受疫情影响,无法及时取得知识产权所引发的知识产权权属、侵权纠纷,加大对智力成果创造者的保护力度。充分运用知识产权民事、刑事、行政“三合一”审判机制,妥善处理涉知识产权的开发、转让、许可、特许经营等合同履行中因受疫情影响产生的各类知识产权合同纠纷。对因假冒伪劣防疫用品而引起的知识产权纠纷,要积极适用惩罚性赔偿制度,加大对恶意侵权人的处罚力度。

依法审慎审查企业受疫情影响较大引发的金融借款纠纷,努力通过多种方式协商解决纠纷,努力降低企业融资、解纷成本。严格审查疫情防控期间民间借贷行为的合法性,严格审查资金流向,防止“职业放贷人”规避规制。

审慎审查疫情防控期间针对中小微企业的破产和强制清算申请。对于已经受理破产或强制清算的具备医卫行业特殊生产资质和生产能力的企业,人民法院支持企业的重整、和解工作,帮助企业恢复生产经营,并督促管理人(清算组)依法、灵活、及时处置涉疫库存医用物资,尽力保障防疫物资的供给。

对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履行过程中,疫情期间防控措施等原因导致的违约纠纷、人工、材料、租赁上涨的费用,可综合考虑承包人的利润率、损失金额大小、履约表现及发包人的损失情况、获利情况等因素,酌情按比例承担,引导双方共担风险。

三是坚持调解为先,妥善处理劳动争议,依法维护劳动者与企业合法权益。严格贯彻落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和人社部等四部委《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期间稳定劳动关系支持企业复工复产的意见》等规定。在审理因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引发的劳动争议时,人民法院应根据用人单位、劳动者、疫情发展情况等因素综合考量。坚持依法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与促进企业生存发展并重理念,鼓励企业与劳动者灵活处理疫情防控期间的劳动用工问题,鼓励协商解决复工前的用工问题、鼓励灵活安排工作时间、规范用工管理、支持协商未返岗期间的工资待遇,保障企业与职工双方合法权益,维护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和谐稳定,引导双方共担疫情引起的风险。我们将贯彻落实《西安市总工会、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展劳动争议诉调对接工作的实施方案》,推进劳动争议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实施意见》也就劳动争议中工资待遇、工伤认定、劳动关系解除等提出具体处理意见。

四是坚持依法执行,稳妥采用强制措施,保障防疫物资生产经营企业正常经营。在疫情防控期间,全市法院积极通过“总对总”、“点对点”等网络查控系统办理财产查控或解除控制等各项执行措施,确保当事人权益。对因受疫情影响生产经营面临暂时困难但尚有发展潜力和经营价值的企业,强化“善意执行”理念,依法慎用强制执行措施,审慎启动“执转破”程序,积极促成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依法保障疫情防控物资的企业生产经营,如因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用受损影响其生产经营的,可根据具体情况结合防疫工作需要依法进行信用修复工作。我们已对两家生产防疫急需消毒液、防护服物资的企业紧急进行了信用修复,及时保障了正常开工生产。同时,对于在疫情防控期间转移财产、逃避债务的被执行人,经查证属实后,一律按法律规定从严处理。同时对疫情防控期间执行措施适用提出具体要求。

随着疫情防控工作的发展变化和相关法律法规、司法解释的陆续制定出台,西安中院还将结合案件审理的具体情况,不断适时公布涉疫情典型案件和裁判指引,妥善受理和处理相关案件,确保案件处理与国家疫情防控政策相契合,与国家法律法规相统一,实现政治效果、社会效果、法律效果和谐统一。

稿件来源:西安中院

[责任编辑:满政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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