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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遭受家暴可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


来源:西安晚报

原标题:《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办法(草案)》提交初审遭受家暴可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家庭暴力损害和睦的家庭关系,影响社会的安全和稳定。3月24日,《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

原标题:《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办法(草案)》提交初审

遭受家暴可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

家庭暴力损害和睦的家庭关系,影响社会的安全和稳定。3月24日,《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办法(草案)》提交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

关键词1 处置与救助

草案规定,家庭暴力受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可以向加害人或者受害人所在单位、村(居)委会、妇女联合会等单位投诉、反映或者求助。有关单位接到求助后,应给予帮助、处理并如实记录。家庭暴力受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也可以向公安机关报案或者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学校、幼儿园、医疗机构、村(居)委会、社会工作服务机构、福利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工作中发现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遭受或者疑似遭受家庭暴力的,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报案。公安机关应对报案人信息予以保密。

公安机关接到家庭暴力报案后,应及时出警,并立即采取措施予以处置。

公安机关出警处理家庭暴力案件,当事人所在单位或村(居)委会应予以协助。

关键词2 告诫书

草案规定,家庭暴力行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不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公安机关应对加害人给予批评教育或者出具告诫书:情节特别轻微的;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后果,并取得受害人谅解的;当事人自行和解并履行和解协议,双方当事人书面申请并经公安机关认可的;经公安机关调节处理,当事人达成协议的;其他依法不予治安管理处罚的家庭暴力行为。

公安机关应将告诫书移交加害人、受害人,并通知村(居)委会。村(居)委会、公安派出所应对收到告诫书的加害人、受害人进行查访,监督加害人不再实施家庭暴力。

关键词3 安全保护令

草案规定,当事人因遭受家庭暴力或面临家庭暴力现实危险的,可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当事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因受到强制、威吓等原因无法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其近亲属、公安机关、妇女联合会、村(居)委会、救助管理机构可代为申请。

人身安全保护令可以包括下列措施:禁止被申请人实施家庭暴力;禁止被申请人骚扰、跟踪、接触申请人及其相关近亲属;责令被申请人迁出申请人住所;保护申请人人身安全的其他措施。

人身保护令由人民法院以裁定形式作出。被申请人拒不履行人身安全保护令的,申请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或向公安机关报案。

被申请人违反人身安全保护令,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人民法院应给予训诫,可以根据情节轻重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15日以下拘留。

本组稿件由记者赵辉采写

[责任编辑:吉元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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