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枪支发烧友“改行”造枪 还发快递卖枪


来源:现代快报网

原标题:枪支发烧友“改行”造枪,还发快递卖枪现代快报讯 7月2日,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对一起非法制造、买卖枪支案作出维持一审的终审判决,被告人蒋某以犯非法制造、买卖枪支罪判处有期

原标题:枪支发烧友“改行”造枪,还发快递卖枪

现代快报讯 7月2日,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对一起非法制造、买卖枪支案作出维持一审的终审判决,被告人蒋某以犯非法制造、买卖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被告人王某犯非法买卖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被告人王某已退出的非法所得人民币5500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已扣押的气枪散件等物予以没收,由扣押机关依法处理。

现代快报记者了解到,今年35岁的蒋某,湖南省衡阳市人,是一家机械精密加工店的老板。虽然蒋某只有小学文化,但从小就爱枪成迷,随着年龄的增长一点没有减少他对枪械的喜爱。2017年下半年,因生意经营惨淡,他逐渐萌生了自己制造枪支零部件,并销售赢利的想法。

2017年11月,蒋某通过网络购买了击锤等作为样品,在其经营的机械精密加工店里仿造击锤、前堵等枪支零件,利用网络注册的淘宝账户、微信账户发布广告,将上述枪支零部件通过快递向全国各地销售。2018年5月,蒋某通过网络联系向王某购买了燕尾枪身11件,并由王某直接发货至蒋某的各地买家,蒋某通过微信支付给王某人民币5500元。

2018年6月1日,蒋某被抓获归案,如实供述了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同时,侦查人员在蒋某的住处及其经营的机械精密加工店内查扣到击锤、前堵、弹簧调节器、击锤弹簧等零件639件。经鉴定,上述639件零件属于非制式高压气步枪的枪支散件。

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一审还查明,2016年5月至2018年8月间,被告人王某从网络上购买了燕尾枪身等枪支零部件,通过微信及其注册的微店向全国各地的买家销售。其中,通过多家快递公司向全国各地销售82件燕尾枪身,其中包含了销售给蒋某的11件燕尾枪身。

2018年8月19日,王某被抓获归案,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同时,侦查人员在王某租用的仓库内查获燕尾枪身95件。次日,侦查人员在王某的住处查获燕尾枪身11件。经鉴定,上述燕尾枪身属枪支散件。

一审审理中,王某的亲属代为退出非法所得人民币5500元。

通州法院经审理认为,蒋某非法制造、买卖枪支,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制造、买卖枪支罪;王某非法买卖枪支,其行为已构成非法买卖枪支罪。根据两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情节及悔罪表现,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蒋某不服,向二审法院提起上诉。南通中院经审理维持了原判。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规定,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该案二审合议庭审判长陈伟介绍说,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制造、买卖、运输枪支、弹药、爆炸物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规定,非法制造、买卖、运输等成套枪支散件的,以相应数量的枪支计;非成套枪支散件以每30件为一成套枪支散件计。故蒋某非法制造、买卖枪支散件650件,属情节严重;王某非法买卖枪支散件188件,尚达不到情节严重的情形,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定性正确,量刑适当,依法应当维持。

通讯员 蒋春燕 古林 现代快报+/ZAKER南京记者 严君臣

[责任编辑:吉元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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