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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农村村民进城落户原宅基地及农房应予登记


来源:凤凰网陕西综合

西安市将按照有关标准规范建设农村房地一体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权籍调查数据库,实现信息共享。

原标题:西安市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确权登记工作方案印发

村民进城落户原宅基地及农房应予登记

本报讯(首席记者 张端 实习生 徐信冉 梁婷)日前,《西安市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确权登记工作方案》印发。到2020年底,我市将基本完成农村房地一体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权籍调查工作,农村房地一体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确权登记颁证率达到90%以上,基本实现“应登尽登”,农村不动产登记数据库基本建成,初步实现数据汇交,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纳入不动产登记日常业务。

全市将以未确权登记的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为工作重点,开展农村房地一体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权籍调查工作,对符合登记条件的,完成确权登记颁证工作。

对已登记的农村宅基地、集体建设用地,按照“不变不换”原则,之前依法颁发的宅基地证、集体建设用地使用证等继续有效,不重新登记。对宅基地已登记、农房没有登记,群众有换发不动产权证意愿的,申请人可提交农房补充调查信息,向登记机构申请办理不动产登记。

依法依规办理农村不动产确权登记,严禁通过不动产登记将农村违法用地合法化。严格执行宅基地“一户一宅”、面积标准等政策。对“一户多宅”、超面积、没有权属来源材料等问题,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处理。对于符合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要求的宅基地混合用途但符合“一户一宅”的,原则上按宅基地用途认定。

对合法宅基地上房屋不符合规划或建设相关材料缺失的,位于原城市、镇规划区外且在《城乡规划法》实施前建设的,办理登记时可不提交符合规划或建设的相关材料;在《城乡规划法》实施后建设的,由村委会公告15天后无异议的,经镇政府(街办)审核后,按照审核结果办理登记。

因依法继承房屋所有权占用的宅基地,可按规定予以登记,并在附记栏注记“该权利人为本集体经济组织原成员住宅的合法继承人”。

村民进城落户,其原合法取得的宅基地及农房应依法予以确权登记。本村集体经济组织范围内,因房屋买卖、交换、赠予、分割、合并等原因致使其房屋所有权发生转移的,由村民委员会出具相关证明后,以实际房屋所有权人为申请人予以确权登记。

农村妇女作为家庭成员,其宅基地权益应记载到不动产登记簿及权属证书上。农村妇女因婚嫁取得新家庭宅基地使用权的,应依法予以确权登记,同时注销其原宅基地使用权证。

对乱占耕地建房、违反生态保护红线管控要求建房、城镇居民非法购买宅基地、小产权房等,只调查备案,不予确权登记。

同时,我市将按照有关标准规范建设农村房地一体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权籍调查数据库,实现成果数字化管理和信息化应用,与不动产登记信息平台实现对接,做到数据能入库、可查询,实现信息共享。

[责任编辑:贺敬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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