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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险|客户理赔不在保险合同保障期限的案件


来源:凤凰网陕西综合

新华保险认真贯彻落实银保监会要求,在不断加强服务,提升消费者体验的同时,积极开展消费者宣传教育,提高消费者风险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提高消费者风险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教育宣传金融消费者法定权利,切实维护消费者财产公平权、知情权、自主选择权、公平交易权、依法求偿权、受教育权、受尊重权、信息安全权等八大权利,通过开展系列消费者宣传教育工作,提高消费者金融素养,保护消费者权益。

新华保险认真贯彻落实银保监会要求,在不断加强服务,提升消费者体验的同时,积极开展消费者宣传教育,提高消费者风险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提高消费者风险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教育宣传金融消费者法定权利,切实维护消费者财产公平权、知情权、自主选择权、公平交易权、依法求偿权、受教育权、受尊重权、信息安全权等八大权利,通过开展系列消费者宣传教育工作,提高消费者金融素养,保护消费者权益。

新华保险陕西分公司将通过“以案说险”消费风险提示系列文章,解析真实诉讼案例,提示消费者增强风险防范意识、维护合法权益,欢迎广大消费者关注。

一、案例简介

陕西王先生向当地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王先生在2015年8月为其子小王在某保险公司购买了份学平险,保险期间为2015年9月1日至2016年8月31日。2018年10月王先生前来公司理赔,称其子小王在2016年5月23日不慎扭伤左踝部,在某医院住院治疗已经康复,当时觉得是一个小小的扭伤,就没有申请理赔,在2018年6月23日王XX再次因为左踝部骨折住院,王先生认为2018年的出险是和2016年的扭伤有着因果关系,现要求某保险公司赔付2018年的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共计11081.45元。

当地中院认为,本案中王先生购买的学平险保期间是2015年9月1日至2016年8月31日,2018年出险日期已经超出保险合同约定的出险日期,另外从原告提供的证据不能证明2018年再次出险与2016年扭伤有着直接的关系,《中国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三十一条之规定,驳回王先生的诉讼请求。

二、案例分析

陕西海普睿诚律师事务所程广玉、谢宇非律师

学平险全称“中小学生平安保险”,是属于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的一种。保险合同明确约定,保险人承担遭受意外伤害之日起180天内所发生的合理医疗费用。在本案中原告王先生对于保险保障期限理解错误,且没有证据证实2018年出险与保险期限内的扭伤有直接的因果关系。为了保障保险人与被保险人双方的利益,保险都有其规定的保险期间,在保险期间内若符合理赔条件,保险人自然会承担理赔责任。超过保险期限外申请理赔,不符合合同的约定,保险人不予理赔合法合理。

三、消费风险提示

保险消费者在出险后一定要第一时间拨打保险公司的客服电话进行报案,在出院后按照保险公司的约定准备好相关材料及时进行理赔。

新华保险陕西分公司供稿

[责任编辑:杨之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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