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明年1月1日起施行

《陕西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明年1月1日起施行

原标题:《陕西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明年1月1日起施行

西安新闻网讯 11月26日,《陕西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经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23次会议表决通过,将于2021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条例从市场主体保护、市场环境、政务服务、监管执法、法治保障等方面进行了规范。

将优化营商环境工作纳入年度目标责任考核体系

政府及部门职责上,条例规定,政府主要负责人是本行政区域优化营商环境工作的第一责任人。省发展和改革部门是省优化营商环境工作的主管部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实际情况,明确优化营商环境工作的主管部门。

激励监督机制方面,条例明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优化营商环境工作激励机制,将优化营商环境工作纳入年度目标责任考核体系。对在优化营商环境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表彰或者奖励,对考核结果不达标的本级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实行约谈。

不得制定实施歧视性政策措施

市场主体保护方面,条例规定,坚持权利平等、机会平等、规则平等,对各类市场主体依法平等保护。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在政府资金安排、土地供应、税费减免、资质许可、标准制定、项目申报、职称评定、人力资源政策等方面,应当依法平等对待各类市场主体,不得制定或者实施歧视性政策措施。

依法确需对市场主体的财产和企业经营者个人财产实施查封、冻结和扣押等强制措施的,应当严格按照法定权限、条件、程序进行。禁止超标的、超范围查封、冻结和扣押涉案财物,鼓励采用现代科技手段实施查封、扣押,最大限度减少对涉案企业正常生产经营的不利影响。

禁止在法律、法规规定之外要求市场主体提供财力、物力或者人力的摊派行为。市场主体有权拒绝任何形式的摊派。

深化要素市场化配置改革降低企业成本

省人民政府应当深化土地、人力资源、技术、资本、能源等要素市场化配置改革,扩大要素市场化配置范围,完善政府调节与监管,提高要素配置能力。

要加快水电气等资源性产品价格改革,减少交易和供应中间环节,降低能源成本。加强土地供应利用统计监测,盘活存量土地,实行差别化的供地价格,分类保障项目用地,降低企业用地成本。

相关涉企收费实行目录清单管理并向社会公开

条例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严格落实全国统一的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不得另行制定市场准入性质的负面清单。国家市场准入负面清单以外的领域,各类市场主体均可以依法平等进入。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规范涉企收费,对政府性基金、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涉企保证金以及实行政府定价的经营服务性收费,依法核定和清理,实行目录清单管理并向社会公开,目录清单之外的前述收费和保证金一律不得收取。推广以金融机构保函替代现金缴纳涉企保证金。

实行政府定价的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有上下限设置的,按下限标准收取。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严格落实国家和本省各项减税降费政策。

实行公共资源交易目录管理

公共资源交易方面,条例规定,省、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体系,实行公共资源交易目录管理,将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土地使用权和矿业权出让、国有产权交易、政府采购等依法纳入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体系,公开交易目录、规则、程序、结果、监管和信用等信息,保障各类市场主体及时获取有关信息并平等参与交易活动。

推进招标、投标、开标、评标、定标等业务全流程电子化。推广投标保证金和履约保证金电子保函在公共资源交易领域中的运用,降低市场主体交易成本。

建立拖欠账款行为惩戒机制

清欠整治方面,条例明确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事业单位不得违约拖欠市场主体的货物、工程、服务等账款,不得要求市场主体接受不合理的付款期限、方式、条件和违约责任等交易条件。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拖欠账款行为惩戒机制,通过采取预算管理、绩效考核、审计监督、责任追究等措施,防止和纠正拖欠或者隐形拖欠市场主体账款行为,定期组织开展政府违约清欠专项整治,依法保护市场主体合法权益。(西安报业全媒体记者 刘雪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