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外企业开展保税维修业务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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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外企业开展保税维修业务政策解读

为贯彻《国务院关于促进加工贸易创新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6〕4号)文件中关于“在条件成熟的地区试点开展高技术含量、高附加值项目境内外检测维修业务”的要求,进一步落实《加工贸易及保税监管业务改革方案》(署加发〔2017〕65号)中拓展保税服务功能的要求,支持加工贸易向产业链两端延伸和提高增值率,支持企业开展高技术含量、高附加值项目保税维修业务,海关总署制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保税维修业务监管暂行办法》。

区外可以开展哪些保税维修业务?

(一)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的规定和部门规章允许的;

(二)国务院和国家有关部门批准同意开展的。

除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的规定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依据法律、行政法规的授权作出的规定准许外,企业不得开展国家禁止进出口货物的保税维修业务,不得通过保税维修方式开展拆解、报废等业务。

保税维修专用账(手)册的设立管理有哪些要求?

(一)企业开展保税维修业务,应设立保税维修专用账(手)册,建立待维修货物、已维修货物、无法维修货物等信息的电子底账。企业采用保税方式进口维修用料件的,保税维修专用账(手)册还应包含维修用料件电子底账。

(二)保税维修专用账(手)册备案商品不纳入加工贸易禁止类商品目录管理。

(三)企业设立电子账(手)册时,按照以下规则填报:

表头“监管方式”填报“保税维修(1371)”,“保税方式”填报“保税维修(5)”,账册周转金额根据企业自身实际生产能力和合同情况自行确定填报。

备案成品填报“货物品名(已修复)”和“货物品名(无法修复)”。

备案料件填报“货物品名(待修复)”和“维修用保税料件”,其中“维修用保税料件”按照货物品名据实填报。

(四)保税维修账(手)册核销周期按海关监管要求和企业生产实际确定,原则上最长不得超过1年;开展飞机、船舶等大型装备制造业的保税维修企业,经主管海关确认,可参照合同实际有效期确定账(手)册核销周期。

进出口如何申报?

(一)企业办理保税维修货物进出口申报时,备案料件“货物品名(待修复)”、备案成品“货物品名(已修复)”和“货物品名(无法修复)”均按照“保税维修(1371)”监管方式申报。

(二)采用保税方式进口的“维修用料件”按对应的“进料加工(0615)”或“来料加工(0214)”监管方式申报;需复运出境的按对应的“进料料件复出(0664)”或“来料料件复出(0265)”监管方式申报出口;需结转使用的,按对应的“进料余料结转(0657)”或“来料余料结转(0258)”监管方式申报。

(三)维修替换下的旧件、坏件、维修产生的边角料按实际报验状态采用“进料边角料复出(0864)”或“来料边角料复出(0865)”申报,统一按对应备案料件的项号复运出境;无法对应备案料件项号或采用非保税方式进口“维修用料件”的,统一按对应备案待维修货物的项号填报复运出境。

维修中产生的边角料等如何处置?

(一)企业开展保税维修业务的待维修货物、已维修货物、无法修复货物、维修过程中产生的边角料、替换下的旧件、坏件,原则上应全部复运出境。确实无法复运出境的,不得内销,企业应当按照《海关总署关于加工贸易货物销毁处置的相关问题的公告》(海关总署公告2014年第33号)相关规定进行处置。其中属于固体废物的,企业应当按照《固体废物进口管理办法》(环境保护部、商务部、发展改革委、海关总署、质检总局令第12号)和国家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有关要求交由有资质的企业进行处置。

(二)通过保税方式进口的维修用料件余料,企业可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加工贸易边角料、剩余料件、残次品、副产品和受灾保税货物的管理办法》相关规定处置。

哪些情形会被终止开展业务?

(一)企业倒闭或破产,或被政府主管部门撤销经营资格的;

(二)海关认定的企业信用状况被降为失信企业的;

(三)保税维修货物在境内被转让或移作他用的;

(四)整改期满仍不能按照海关要求对保税维修货物进行管理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