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立法争议中,“常回家看看入法”难以操作几近共识,最终之所以获采纳通过,并非因为找到了司法可诉的新通道,而是出于对立法引导教化功能的考虑。因而这一条款的设计初衷,不是要将忽略精神赡养的子女悉数送上法庭。懂得了法律在情感干预上的有限性,就不难理解司法对此类纠纷的介入需有度,尽量保持司法的克制与谦抑,避免司法扩张主义,防止积极主动下好心帮倒忙。[详细]
“探亲假”并非新提法,早在1981年,第五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就批准了《国务院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该规定的实施,旨在适当解决职工与配偶、父母长期分居两地的探亲问题。但是很多单位从没把它摆上日程,员工也不敢提这种申请。工作太忙、领导不批,回家看父母难成行等等阻滞了孩子们回家看望父母的心愿。[详细]
新修改的《老年人权益保障法》正式施行,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保障赡养人探亲休假的权利”,但对于用人单位不给探亲假也没有处罚措施。探亲假如何落实成了关注焦点。在不少私企,员工们一听到探亲假就连连摇头叹气。对此,有专家表示,探亲假只是倡导性质,难落实的根源是劳资双方利益平衡难以把握,可以通过集体谈判来解决。[详细]
为何有了探亲假规定,对很多人来说却只是“画饼”?细看32年前这个《规定》,以目前的情况,只要单位不想落实探亲假,找个借口很容易。显然,有关探亲假的相关规定,已难以适应情况的变化。探亲假如何完善可以讨论,但如果不能解决其与带薪年假一样面临的“不敢休”、“不能休”的问题,则很可能依旧变成“画饼”。[详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