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集资活动面的基本特征

一是未经有权机关依法批准;二是向社会不特定对象筹集资金;三是承诺在一定期限内给出资人货币、实物、股权等其他形式的还本付息;四是以合法形式掩盖其非法集资的目的。

非法集资活动的法律处罚

对进行非法集资活动的,除了依照《商业银行法》等法律的规定给予没收违法所得、罚款、取缔非法从事金融业务的机构等行政处罚外,对构成犯罪的,还要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非法集资活动的主要形式

主要包括债权、股权、商品营销、生产经营等四大类。主要表现有以下几种形式:借种植、养殖、项目开发、庄园开发、生态环保投资等名义非法集资;以发行或变相发行股票、债券、彩票、投资基金等权利凭证或者以期货交易、典当为名进行非法集资;通过认领股份、入股分红进行非法集资;通过会员卡、会员证、席位证、优惠卡、消费卡等方式进行非法集资;以商品销售与返租、回购与转让、发展会员、商家联盟与“快速积分法”等方式进行非法集资;利用民间“会”、“社”等组织或者地下钱庄进行非法集资。

活动介绍

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的西安高新技术培训学院集资诈骗案(涉案资金3.6亿元,涉案被害人数4459人)资产发还阶段的核损登记工作已经结束,依据最高人民法院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按照前期核损登记工作中核实的各被害人实际经济损失的情况,以及已追回赃款的数额,按比例向被骗集资群众发还第一批被骗资金。

组织机构

主办单位

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活动时间

2016年10月18日上午9时30分

活动地点

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二楼刑事中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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