咸阳彬县: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也应受到法律制裁
2015年03月16日 14:16
来源:陕西传媒网
张平是彬县某村的村支部书记,2010年按照县、乡(镇)两级政府要求和规划,彬县某村开始建设新农村,资金由需要住房的群众出资,村上统一管理。
原标题:彬县:村民代表受贿也犯法
陕西传媒网-陕西日报讯(张鸿 记者 马黎) 张平是彬县某村的村支部书记,2010年按照县、乡(镇)两级政府要求和规划,彬县某村开始建设新农村,资金由需要住房的群众出资,村上统一管理。
马磊手下有一批工人,平时四处包揽工程。2010年7月,马磊承揽了该村的新农村建设工程。2011年,在建设过程中,马磊为了承揽后期加盖的14户工程,找到张平。
“现在这工程好几个人都要做,谁家做得好,村上就让谁家建。”在张平等3人的暗示下,马磊承诺给张平等人在新农村中各免费建设一套住房。双方协商好后,2011年8月4日,马磊和村上签订了房屋承建合同,将加盖的14户工程承包到手。为了掩盖未交房款的事实,张平等3人又以村上名义开具了3张空头收款收据(实际未出资)。工程结束,张平等3人每人在该村新农村得到住房一套。
因村民举报,2013年9月,张平因涉嫌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被彬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7日被依法逮捕。
法院审理认为,张平身为村民委员会干部,代表新农村个人住户与承建人马磊签订建房合同过程中,利用其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一套住房,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巨大。因张平的行为系代表该村建房村民的村民委员会自治行为,属村民代表,而非人民政府指派或授权从事公务的行为,故对被告人应当以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定罪处罚。
最终,以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法院判处张平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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