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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大家谈丨田中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是市场经济健康发展的现实需要


来源:凤凰网陕西综合

一直以来,省工商局把加快建设社会信用体系放在重要位置,结合推进商事制度改革,采取积极措施加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以建设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陕西)为载体,强化组织领导,落实制度保障,改造升级系统,加

一直以来,省工商局把加快建设社会信用体系放在重要位置,结合推进商事制度改革,采取积极措施加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以建设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陕西)为载体,强化组织领导,落实制度保障,改造升级系统,加强信息归集,依法公示企业信息,联合协同监管,有效助力了陕西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

为进一步了解市场主体信用体系建设的作用和意义,以及省工商局在促进陕西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方面的重点工作,凤凰网陕西专访了陕西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副局长、党组成员田中智。

陕西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副局长、党组成员田中智接受凤凰网陕西专访

凤凰网陕西:市场主体信用体系建设的作用和意义是?

田中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是市场经济健康发展的现实需要。没有诚信,何来尊严。建设社会信用体系,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作为政府市场监管部门,承担着各类市场主体登记注册和监管任务,促进市场主体诚信守法经营,实施信用约束,强化信用监管,推动市场主体信用体系建设,义不容辞。

首先,市场主体信用体系建设是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重要组成部分。市场主体是经营性的社会组织,其信用程度对社会信用体系的形成至关重要。就我省而言,截至今年上半年全省实有市场主体达到260万户,其中企业有74.5万户。因此,加强全省市场主体信用体系建设,对推进全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有着重要作用。

其次,实施市场主体信用监管是商事制度改革的重要内容。“宽进”“严管”是商事制度改革的基本原则,建立以信用约束为主导的监管方式,能够有效地增强市场主体自律,强化社会监督,推进社会共治。

第三,信用是市场主体生存和发展的需要。市场经济条件下,信用是经营者的基石,市场主体缺乏信用,就没有竞争优势,难以发展,也难以生存。

第四,加强市场主体信用体系建设是保障消费者权益的基础。经营者诚信,消费安全,社会和谐。

凤凰网陕西:省工商局在统筹推进全省信用体系建设过程中都做了哪些工作,进展如何?

田中智:商事制度改革以来,国家和省上就加强市场主体信用体系建设出台了一系列法规和政策,按照国家和省上部署,我们在不断推进市场主体监管信息共享,构建以信息公示为手段、以信用监管为核心的新型市场监管体系。主要做了以下工作:

一是建成了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陕西)平台,实现了企业自主公示信息、政府各部门监管信息和企业登记注册、备案、许可信息等全部通过这个平台记于企业名下,向社会公示。

二是推动政府部门之间涉企信息的互联共享。截至目前,通过省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已累计向各部门推送市场主体信息5492.06万条,归集各部门行政许可信息76.71万条、行政处罚信息5.55万条。

三是建立了企业经营异常名录和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制度。截至目前,列入经营异常名录企业6.64万户、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企业4080户。

四是实行失信企业联合惩戒。对失信企业在登记注册环节进行限制,企业在申请设立或变更登记时,系统能够自动拦截并弹出警示窗口,提示限制原因。截至目前,限制失信被执行人1.41万人次。

五是开展“双随机、一公开”抽查检查。全面推行“双随机、一公开”监管,随机抽取检查对象,随机选派执法检查人员,抽查情况和查处结果及时向社会公开,是深化“放管服”改革的重要举措,也是事中事后监管的重要手段。省工商局建立了较为完备的工作机制,完善了“一单、两库、一细则”,研发了随机抽查检查系统,确保了随机抽查检查活动顺利开展。截至目前,我局已组织全省企业随机抽查8次,随机抽取检查企业91562户。

凤凰网陕西:下一步,省工商局在促进陕西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方面的重点工作是?

田中智:推进市场主体信用体系建设任重道远。下一步,我们将进一步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和省上决策部署,以完善市场主体信用监管方式为重点,深入推进市场主体信用体系建设。当前重点抓好以下几方面工作:

一是加大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力度。引导市场主体依法自主公示信息,协调相关部门依法公示涉企信息,及时公示市场主体登记、备案信息,增强公示信息的完整性、准确性和及时性。

二是推动政府部门涉企信息互联共享。充分发挥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陕西)平台和省公共信用信息平台的作用,将政府各部门涉企信息记于企业名下向社会公示,实现信息共享,加大社会共治力度。

三是不断完善信用约束措施。一方面将严格企业经营异常名录和严重违法企业名单管理,对符合列入情形的企业,依法依规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严重违法企业名单,并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陕西)向全社会予以公示。另一方面加强与其它部门的协作,依法对违法失信市场主体和个人在投融资、招投标、土地出让、出入境、政府采购、授予荣誉称号等方面予以限制或禁入,强化“一处违法,处处受限”的信用监管效力。

四是全面推行“双随机、一公开”监管。不断完善随机抽查检查工作机制,对市场主体的监督检查主要采取“双随机、一公开”抽查检查方式,探索推动跨部门“双随机、一公开”联合检查。

[责任编辑:李宇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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