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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急救医疗管理条例》3月1日起将施行


来源:西安晚报

原标题:《西安市急救医疗管理条例》3月1日起施行故意妨碍执行任务救护车通行构成犯罪的将被追究刑责本报讯(记者 赵辉) 3月1日起施行的《西安市急救医疗管理条例》明确,救护车执行紧急任务时,其他车辆和行

原标题:《西安市急救医疗管理条例》3月1日起施行

故意妨碍执行任务救护车通行构成犯罪的将被追究刑责

本报讯(记者 赵辉) 3月1日起施行的《西安市急救医疗管理条例》明确,救护车执行紧急任务时,其他车辆和行人应当让行,不得阻碍救护车通行。其他车辆和行人有条件让行而拒不让行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处罚;因让行导致违反交通规则的,免予行政处罚。

《条例》规定,本市急救专用呼叫电话号码为“120”。急救专用呼叫电话应当24小时保持畅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冒用,不得设置其他急救号码,不得谎报呼救信息,不得恶意呼叫、骚扰。急救人员接到急救任务后,应当立即前往现场实施救护。在接到调度指令后十五分钟内未能到达现场的,急救人员应当立即向急救中心报告,由急救中心根据情况调整调度指令,并及时联系呼叫人员。

急救人员到达现场后,认为需要转送治疗的,应当向患方说明情况,按照就近、就急、满足专业需要、兼顾患方意愿的原则,确定院内急救医疗机构。患方应当配合急救人员的工作。急救人员未能与呼叫人员取得联系且无法进入现场实施救护的,应当立即向急救中心报告,由急救中心通知公安、消防等部门予以协助。急救人员在执行急救任务时,如遇到障碍,为挽救生命,可以依法采取应急措施。

救护车应当专车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利用救护车开展非院前急救医疗活动,不得冒用急救医疗专用标识。救护车执行紧急任务时,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不受行驶路线、行驶方向、行驶速度、交通信号和交通管制的限制;免缴道路通行费、车辆停放费。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120呼叫电话谎报呼救信息、恶意呼叫、骚扰的;私自喷涂、安装、使用急救医疗专用或者与其类似的图案、警报器、标志灯具的;故意妨碍执行任务的救护车通行的;侮辱、殴打急救人员,阻碍急救人员施救、运送患者的;故意损毁急救医疗设施、设备的。

[责任编辑:张安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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