汉中市生态环境局深入推进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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汉中市生态环境局深入推进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落实

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着眼于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生态文明制度,推进中华民族永续发展的千年大计,在全会决定中明确提出“落实生态补偿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的总要求,对于进一步加大生态环境违法成本,夯实生态环境保护责任,筑牢生态环境安全防线,打赢污染防治攻坚战提供重要制度保障。

近期,市生态环境局进一步深入学习贯彻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精神,再次组织全体干部职工集中学习研讨中办、国办《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方案》和省委、省政府《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要求全市生态环境系统要认真领会“环境有价、损害担责”重要改革精神,进一步加大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在实践中的应用,把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与行政执法、行政执法与司法联动等等重要制度紧密结合起来,打好执法监管合拳,严惩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环境违法行为,持续保持环境执法高压态势,推进生态环境质量持续改善。

近年来,市生态环境局在实际工作中,不断加大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实施力度,按照中省要求,汉中市立足市情,在充分调研、座谈、征求各方意见的基础上,制定了《汉中市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明确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范围、责任主体、索赔主体、损害赔偿解决途径等,形成相应的鉴定评估管理和技术体系、资金保障和运行机制,逐步建立生态环境损害的修复和赔偿制度,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在近年粗酚泄漏污染等事故调查处理中,主动开展生态环境损害评估,依据评估结果,对肇事单位依法依规进行了生态环境损害索赔,进一步加大了危险化学品运输等肇事企业的违法成本,起到很好的警示警醒作用,为污染事故后续生态环境修复治理提供了资金保障。

(稿件来源:汉中市环境监察支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