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应急管理厅印发《陕西省安全培训机构报告及退出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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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应急管理厅印发《陕西省安全培训机构报告及退出暂行办法》

为进一步落实“放管服”政策,遵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9〕35号)有关要求,根据《陕西省安全生产培训管理暂行办法》,对全省(除煤矿外)安全生产培训(以下简称安全培训)机构的报告及退出进行规范,特制定本办法:

一、报告内容

(一)资质证明:提供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复印件并加盖单位公章;下级机构从事安全生产培训业务的,须上级单位营业执照或上级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复印件并加盖单位公章;委托代理从事安全生产培训业务的,须授权委托书原件(明确代理人名称、代理事项、权限和期限),委托单位盖章。

(二)工作制度:提供与培训相关的岗位责任、培训需求调研、学员管理、教学管理、教师管理、培训登记、档案管理、过程控制、经费管理、后勤保障、培训过程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等制度。

(三)管理人员:提供3名以上专职管理人员的劳动合同复印件,并加盖单位公章。

(四)专兼职教师:提供专兼职教师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协议)复印件,并加盖单位公章;提供个人从事相关专业5年以上实践经验承诺书。

(五)场所及设施设备:提供固定、独立、相对集中且满足60人以上同时培训的教学及后勤保障设施的产权证明或租赁合同复印件,并加盖单位公章。

(六)实操条件:场所和设备自有的,需提供产权证书、设备购进发票或固定资产台账复印件,并加盖单位公章;租赁或合作的,需提供租赁合同或合作协议复印件,并加盖双方公章。

二、报告种类

(一)初次报告:拟从事除煤矿外的危险物品(含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储存单位和非煤矿山、金属冶炼、石油天然气等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培训、特种作业人员培训的(以下称“三项岗位人员”培训),须书面报告。

(二)重新报告:报告内容第一项(资质证明)发生变化、变更时,须重新报告。连续12个月未开展“三项岗位人员”培训的,须在再次开展“三项岗位人员”培训前重新报告。

(三)变更报告:报告内容二至六项发生变化、变更时,须书面报告变更情况。

(四)增项报告:拟增加安全生产培训类别和项目的,须书面报告相应的师资条件和实操条件。

三、报告程序

(一)初次报告、重新报告、增项报告和变更报告时,填写《安全培训机构报告表》(附件1)《陕西省安全培训机构基础数据登记表》(附件2)《陕西省安全培训机构信用承诺书》(附件3)《全国安全培训信息管理平台使用单位申请表》(附件4)等,并提供有关佐证材料,报所在市(区)应急管理部门,市(区)应急管理部门资料核实后,报省应急管理部门。

(二)省应急管理部门在官网公布,接受社会监督,接入《全国安全培训信息管理平台》。

四、退出程序

(一)安全培训机构因个体原因自愿退出的。市(区)应急管理部门核实,填写《陕西省安全培训机构退出报告表》,并报省应急管理部门,退出《全国安全培训信息管理平台》。

(二)安全培训机构违反信用承诺退出的。省或市应急管理部门填写《陕西省安全培训机构退出报告表》,厅会议讨论决定,退出《全国安全培训信息管理平台》,并在省应急管理部门官网公布。

五、实施要求

(一)安全培训是应急管理关口前移,有效预防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生产安全的重要环节。各市(区)应急管理部门要高度重视,形成主要领导总负责,分管领导亲自抓,主办科室有专人的工作机制。不得违规指定参加特定单位或机构组织的安全培训。

(二)各级应急管理部门是安全培训机构的监管单位,依照法律、法规和本规定,加强对安全培训机构、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工作的日常监督检查、“双随机一公开”和专项执法检查,对违法、违规行为,依法、依规处理。

(三)安全培训机构要适应当地产业结构、从业人员构成和社会就业的需求。不断加强自身建设,按纲施训,遵纪守法。

稿件来源:陕西省应急管理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