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置节点确定拨付比例 保障工程建设顺利进行

设置节点确定拨付比例 保障工程建设顺利进行

我市商品房建设如火如荼,预售资金全额全程监管让市场更加规范。(记者 窦翊明 摄)

我市商品房建设如火如荼,预售资金全额全程监管让市场更加规范。(记者 窦翊明 摄)

原标题:设置节点确定拨付比例 保障工程建设顺利进行

商品房预售资金使用计划应根据工程施工计划及施工合同所约定的付款时点制定,原则上应按照主体结构验收、竣工验收、竣工验收备案、完成不动产首次登记等环节设置资金使用节点。

商品房预售资金按照商品房开发项目建设进度核拨。完成主体结构验收前,累计申请使用资金额度不得超过重点监管资金总额的50%;完成竣工验收前,累计申请使用资金额度不得超过重点监管资金总额的95%;完成竣工验收备案前,累计申请使用资金额度不得超过重点监管资金总额的99%。完成不动产首次登记后,可以申请提取剩余1%的重点监管资金。

7层以上(不含7层)的建筑,增加建设层数达三分之一节点、建设层数达三分之二节点,累计申请使用资金额度分别不得超过重点监管资金总额的20%和35%。

根据工程建设需要和实际情况,在上述比例范围内,开发企业可分多次提取预售资金,确保各阶段工程建设顺利进行。

重复的申请材料,可只提供一次。首次拨款后,再次申请用款,应当提交上次申请用款事项的收款票据。

项目辖区住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开发区管委会受理开发企业使用商品房预售资金的申请后,应严格依据本办法相关规定进行审核,需要确认开发项目建设进度的,应结合工程进度资料现场核查,审核工作不得超过2个工作日。符合资金拨付条件的,出具同意拨付意见;不符合要求的,出具不予拨付通知书。

监管银行收到项目辖区住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开发区管委会出具的同意拨付意见后,应在一个工作日内将资金拨付给与开发企业签订合同的相关当事人或相关单位。

开发企业与购房人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需退还已交纳预售资金的,若监管账户累计进账金额未达到重点监管资金额度,由开发企业申请从监管账户中退还相应款项至购房人;若监管账户累计进账金额超过重点监管资金额度,由开发企业自行结算退款,不在监管账户中另行列支。

商品房开发项目监管楼幢完成不动产首次登记后,开发企业可向项目辖区住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开发区管委会申请解除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项目辖区住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开发区管委会核实后,应当通知监管银行解除对开发项目监管楼幢的预售资金监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