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6月24日,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举行依法严惩毒品犯罪新闻发布会,发布会上通报了5起依法严惩毒品犯罪典型案例。
案例一:吴某甲、李某某等五被告人贩卖、运输毒品案
2016年3月以来,被告人李某某为牟取非法利益,多次从被告人吴某甲处购买毒品甲基苯丙胺并运输至西安,除自己吸食外,还将毒品贩卖给被告人吴某乙、惠某某及吸毒人员。吴某乙将所购冰毒又贩卖给他人,牟取非法利益。被告人杨某某为李某某贩卖毒品提供收取毒资的银行卡,筹措毒资并帮助李某某给他人运送毒品。2016年7月,李某某驾车前往广东联系吴某甲再次购买429890元毒品运输至西安后向吴某乙等人出售。吴某乙将所购毒品在陕西省武功县、杨凌区、周至县一带多次向吸毒人员出售。2016年10月1日,李某某驾车再次前往广东联系吴某甲,以505500元的价格从吴某甲处购买毒品20公斤并运输至西安,同年10月6日被查获。后公安机关又在李某某住处查获毒品730克。法院经审理,对李某某、吴某甲二人均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其余各被告人分别被判处死缓至十五年有期徒刑的刑罚,并处没收财产。
案例二:被告人阿子某某贩卖毒品案
2017年下半年,被告人阿子某某从境外女毒贩“啊闲”处购买毒品海洛因贩卖给孙某某等人。2017年12月中旬,阿子某某再次联系“啊闲”购买海洛因,并将部分毒资汇入“啊闲”指定的银行账户。同月19日、20日,“啊闲”派人在云南省瑞丽市将阿子某某所购毒品分别通过德邦物流和邮政快递发往西安市。同月24日15时许,德邦物流投递员电话联系阿子某某收取货物,阿子某某到达快递点准备收取藏有毒品的货物时,发现情况异常,即驾车逃跑,后被公安人员截停抓获。公安人员从收货人为阿子某某的德邦物流托运的方桌背面夹层中查获海洛因8440.53克,从收货人为阿子某某的邮政快递包裹中查获海洛因1755.92克,共计查获海洛因10196.45克。法院经审理以贩卖毒品罪判处被告人阿子某某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案例三:被告人刘某某、罗某贩卖毒品案
被告人刘某某、罗某与陈某某均是四川省南部县人且互相认识。2018年2月14日,常年居住在陕西省汉中市汉台区的陈某某回四川南部县过年时,入住刘某某为其登记的南部县华新国际酒店。期间,刘某某称其将于同年3月2日出售10公斤毒品甲基苯丙胺,陈某某表示联系西安的下家潘某后回复。后陈某某决定从刘某某处购买该批毒品。2018年3月2日,罗某按照刘某某的安排,到南部县自强街38号刘某某出租屋内装有毒品的黄色纸箱搬到其驾驶的沃尔沃车后备箱,并在华新国际酒店登记403房间等候陈某某。同日20时许,陈某某携带毒资420000元与敬某某从汉中驾驶本田越野车到达南部县华新国际酒店后,让敬某某在车中等候,其一人前往酒店403房间,与罗某及后来抵达该房间的刘某某商定由陈某某以640000元的价格购买刘某某的10公斤毒品,先付现金420000元,欠220000元。当晚21时许三人下楼后,陈某某到车中取出装有420000元现金的袋子交给刘某某,从罗某驾驶的沃尔沃车后备箱抱走装有毒品的纸箱放在自己乘坐的车后备箱中,与敬某某连夜驾车返回汉中,罗某驾驶其堂弟罗某某的本田雅阁轿车前往四川省南江县替陈某某探路。3月3日凌晨2时许,敬某某驾车行至汉中市南郑区喜神坝镇省级检查站时,陈某某提前下车逃跑,公安人员从敬某某驾驶的本田越野车后备箱中查获毒品10袋,净重共计9937.90克,均检出二甲基砜和甲基苯丙胺成份。当日下午,陈某某在汉中市汉台区鹏辉酒店被公安人员抓获。法院经审理,以刘某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以被告人罗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其他涉案人员均另案处理。
案例四:白某某等四被告人贩卖毒品案
2019年6月间,被告人白某某为便于贩卖毒品海洛因,注册了微信号,后伙同被告人方某某通过线上交易、线下埋毒方式在榆林市榆阳区贩卖毒品海洛因。每次毒品交易先由白某某通过微信号与吸毒人员联系,通过聊天商定毒品的交易价格、数量,吸毒人员将毒资通过微信转账给白某某后,方某某负责埋藏毒品,并对埋藏毒品的位置进行拍照、留言,通过微信转发给白某某,再由白某某将毒品埋藏的位置发送给吸毒人员,吸毒人员自己取回毒品吸食。白某某贩卖毒品海洛因的价格一般为每克300元,每二克500元。方某某主要将毒品埋藏在榆阳区青云乡过境线、榆阳区东沙、南郊等地。白某某一般每贩卖一克海洛因,给予方某某40元至50元的报酬。
白某某、方某某贩卖海洛因持续到2019年11月25日左右后,白某某将微信号转让给被告人杨某,杨某以相同的方式贩卖毒品,每月给白某某1万元至1.5万元不等的好处费,并从白某某处购买毒品,仍由方某某埋藏毒品。2020年3月20日左右,杨某将微信号还给白某某,白某某、方某某继续贩卖毒品海洛因,直至2020年5月24日被抓获。经查,被告人白某某、方某某、杨某通过线上交易、线下埋毒的方式在榆林市榆阳区分别向他人贩卖毒品海洛因1817.65克、1810.47克、971.53克,被告人许某某贩卖毒品海洛因5克。法院经审理,以被告人白某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被告人方某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被告人杨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与前罪犯贩卖毒品罪所判有期徒刑十五年,并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二万元并罚,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被告人许某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与前罪运输毒品罪所判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十五万元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六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十五万元。
案例五:李某某等五被告人贩卖“上头电子烟”系列案
1.2021年8月9日,被告人赵某以330元价格通过邮寄方式卖给赵某某“上头电子烟”2套。
2.2021年8月3日,被告人李某某以150元的价格卖给蒲某某(17周岁)及其男友杨某某2根“上头电子烟”,并容留杨某某、蒲某某、张某某(14周岁)三人在其租住房中吸食。期间,张某某又以400元价格从李某某处购买5根“上头电子烟”。
3.2021年7月9日,被告人王某找崔某某购买“上头电子烟”时,崔某某让其驾驶摩托车给另一购买“上头电子烟的人”送货,并承诺给其路费30元。后二人到达约定地点,崔某某将一根“上头电子烟”交给李某某,三人被公安公安人员当场抓获。
4.2021年7月10日,被告人张某与王某某约定以200元购买3支“上头电子烟”,随即张某与微信昵称为“予秋”的人约定180元购买3支“上头电子烟”。后张某将 “上头电子烟”放置位置视频转发给王某某。在王某某指认下,公安人员起获“上头电子烟”3根,从中均检出合成大麻素。
5.2021年8月4日,被告人王某某以300元的价格卖给宋某某(16周岁)合成大麻素油10毫升,后宋某某将合成大麻素油位置照片转发给李某某,李某某配合公安机关将毒品合成大麻素油起获扣押。同年8月6日,王某某以每根50元的价格卖给宋某某含大麻烟油电子烟9根。同日,王某某以30元每毫升价格卖给宋某某毒品合成大麻素油18毫升,双方见面交易时被公安人员现场抓获。
经鉴定,从上述“上头电子烟”和合成大麻素油中,均检出合成大麻素。法院经审理,以被告人李某某犯贩卖毒品罪、容留他人吸毒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又四个月,并处罚金;以贩卖毒品罪,判处被告人王某某等四人有期徒刑三年至一年不等刑期,并处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