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原标题:《陕西省警务辅助人员条例》2024年1月1日起施行
9月27日下午,陕西省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表决通过了《陕西省警务辅助人员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条例》共七章四十八条,将于2024年1月1日起施行。
拟录用为辅警的应当依法签订劳动合同
《条例》明确,辅警是指根据公安工作实际需要,面向社会招聘,为公安机关警务活动提供辅助支持的非人民警察身份人员。
辅警按照职责分为勤务辅警和文职辅警。文职辅警负责协助公安机关非执法岗位人民警察从事行政管理、技术支持和警务保障等工作;勤务辅警负责协助公安机关执法岗位人民警察从事执法执勤和其他勤务活动。
《条例》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辅警的工资薪酬、社会保险、教育培训、服装装备、优待抚恤以及日常管理等经费列入财政预算,加强监督检查,督促有关部门落实保障措施。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负责本级公安机关辅警的管理和使用等工作,并指导和监督下级公安机关开展辅警管理工作。
《条例》明确,对符合条件拟录用为辅警的,应当依法签订劳动合同,确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依法为辅警办理基本养老、工伤等社会保险
《条例》明确,对特殊技能的专业人才,或者在高危险、有毒有害岗位工作的辅警,其薪酬应当与岗位的专业性、危险性、劳动强度等相适应。
《条例》规定,聘用辅警,应当依法为辅警办理基本养老、基本医疗、失业、工伤等社会保险,并缴存住房公积金。公安机关应当为辅警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公安机关应当为辅警依法履行职责提供必要的劳动保护,定期组织辅警参加健康体检。辅警因公(工)负伤的,可以享受人民警察紧急救治绿色通道。
《条例》规定,辅警因公(工)负伤、致残、死亡的,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因与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参与抢救、保护国家财产和人民生命财产以及处置突发事件等情形牺牲的,其遗属参照因公牺牲人民警察遗属享受抚恤待遇;致残的辅警参照伤残人民警察享受抚恤待遇;依法被评定为烈士的,其遗属享受《烈士褒扬条例》规定的待遇;烈士家属、因公(工)伤亡辅警及其家属纳入公安机关慰问范围。
《条例》规定,按照国家和陕西省有关规定,可以从特别优秀辅警中招录人民警察。
建立健全辅警管理和监督制度
《条例》规定,公安机关应当按照谁使用、谁管理、谁负责的原则,建立健全辅警管理和监督制度,落实辅警管理和监督责任。
公安机关应当建立符合辅警岗位特点的层级化管理制度,按照规定的标准和程序,评定、晋升或者降低辅警等级。
公安机关应当加强辅警的思想政治、法律法规、业务知识、纪律作风、保密意识、体能技能等教育培训,提升辅警的专业能力和综合素养。
公安机关应当建立健全辅警考核制度,对辅警的思想政治、工作业绩、业务能力、纪律作风、廉洁自律等情况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辅警层级化管理、表彰奖惩、薪酬调整、解聘续聘等工作的主要依据。
辅警违反本条例规定的,由公安机关按照辅警管理相关规定处理;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记者 袁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