购买临期食品发现当天“过期” 消费者要求赔偿未获法院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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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买临期食品发现当天“过期” 消费者要求赔偿未获法院支持

原标题:购买临期食品发现当天“过期” 消费者要求赔偿未获法院支持

“临期食品”因为价格低廉受到一些消费者欢迎。不过,市民王某就因在某生鲜超市购买到的临期食品“太临期”而糟心,为此将某生鲜超市诉至法院。日前,雁塔区法院对此案作出判决。

原告王某在2022年10月29日于被告某生鲜超市购买一份半成品快手菜“宫保鸡丁”,后观察到产品外包装上标注的保质期为“2022年10月29日前食用”。11月11日,原告在某生鲜超市再次购买该款产品,发现外包装仍是显示质保期为当日前食用。原告王某与被告某生鲜超市对该食品的保质期发生了争议,经多次协商沟通无果。2023年王某一纸诉状将某生鲜超市诉至法院。

原告认为,根据产品标签上的中文标注理解,10月29日之前应当为该日未到来之前,即29日零时之前,最晚食用时间应为10月28日24时之前,因此,原告于10月29日与11月11日购买的产品均为过期产品。

而被告某生鲜超市则认为其在所涉食品标签的保质期标示所描述的“2022年10月29日之前、11月11日之前”包括了10月29日、11月11日当日在内,其所销售的食品仍在保质期内。

雁塔区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的主要争议焦点为被告所售卖的食品是否超过保质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7718-201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2.5条规定,预包装食品在标签指明的贮存条件下,保持品质的期限。在此期限内,产品完全适于销售,并保持标签中不必说明或已经说明的特有品质。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零三条第二款的规定,期间的最后一日的截止时间为二十四时。

本案中,原告于2022年10月29日在被告处购买的涉案食品的保质期标注为请在2022年10月29日前食用,故质保期为请在2022年10月29日24时这一时刻前食用更为适当,原告于2022年11月11日在被告处购买的涉案食品的保质期为请在2022年11月11日24时这一时刻前食用更为适当。

因被告所售卖食品均未过期,且原告并未提交食物腐坏变质的相关证据,据此,原告王某主张的停止销售过期产品、退还购买过期产品费用以及赔偿2000元和取证费用的诉讼请求,法院依法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