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一步优化贸易外汇业务管理 推动对外贸易高质量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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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一步优化贸易外汇业务管理 推动对外贸易高质量发展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央金融工作会议精神,深化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改革,推动对外贸易高质量发展,2024年4月7日,国家外汇管理局发布《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优化贸易外汇业务管理的通知》(汇发〔2024〕11号),优化外汇业务流程,进一步推进跨境贸易便利化,切实提升服务实体经济质效。《通知》自2024年6月1日起实施。

《通知》共三方面内容、6项政策措施。

一、优化外贸企业名录登记管理。取消国家外汇管理局各分局核准办理“贸易外汇收支企业名录”登记的要求,改由在境内银行直接办理名录登记。

(一)开展货物贸易外汇收支业务的企业应当于办理首笔收支前,在境内银行办理名录登记。登记时,可通过线上或线下方式向银行提交《贸易外汇收支企业名录申请表》。银行应根据《申请表》通过国家外汇管理局“数字外管”平台银行端填报企业名录信息,填报完成后应告知企业“数字外管”平台互联网端账号及初始密码,企业可通过“数字外管”平台互联网端查询名录登记办理结果。其他境内机构或个体工商户确有客观需要开展货物贸易外汇收支业务的,可参照企业的有关规定办理。小微跨境电商企业凭交易电子信息办理货物贸易外汇收支业务时,可免于办理前述名录登记。

(二)名录内企业的企业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法定代表人、联系方式、注册地址发生变更的,企业应在变更事项发生之日起30日内,凭列明变更事项的说明材料,通过线上或线下方式在境内银行办理名录信息变更。银行发现企业上述信息发生变更的,可根据内部审批流程主动变更企业名录信息。企业变更注册地后所属外汇局变更的,企业应向原所在地外汇局报告。企业注销名录,由外汇局按规定办理。

(三)银行办理名录信息填报或变更业务时,应审核企业基本信息的真实性,并留存纸质或电子材料5年备查。

二、便利企业跨境贸易外汇收支结算。其中包含三项政策措施。分别是:

(一)简化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企业贸易收支手续。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内企业办理货物贸易外汇收支业务时,因经营需要导致进出口单位为其他机构的,银行可按照展业原则,审核交易的真实性、合理性及收付汇与进出口主体不一致的相关材料后办理。

(二)放宽货物贸易特殊退汇免于登记业务权限。A类企业单笔等值20万美元以下(含)的,退汇日期与原收、付款日期间隔在180天以上(不含)或由于特殊情况无法原路退回的货物贸易退汇,可直接在银行办理,另有规定的除外。银行在为企业办理上述业务时,应确认超期限或无法原路退汇的真实性和合理性。

(三)优化B、C类企业贸易外汇业务管理。B、C类企业办理90天以上(不含)的延期收款或延期付款业务时,若在分类监管有效期内,此前导致列入B、C类企业的情况已改善或纠正,且未出现新的列入B、C类企业情形,自列入B、C类企业之日起6个月后,可在所在地外汇局办理登记,银行凭《贸易外汇业务登记表》为企业办理该业务。

三、清理整合货物贸易外汇管理规定。

废止部分文件,整合《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法规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12〕38号)和《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经常项目外汇业务指引(2020年版)〉的通知》(汇发〔2020〕14号)中关于货物贸易外汇登记业务有关条款,明确货物贸易外汇登记有关业务的办理材料。修订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有关文书。

《通知》的出台释放了更多政策红利,引导银行不断提升外汇服务水平,为外贸企业提供更多便利,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助力稳住外贸基本盘。体现了经常项目外汇管理更好统筹高质量发展和高水平安全,牢牢把握“惠民生”和“防风险”两大主线,持续深化经常项目外汇领域改革,以优化管理和制度创新为抓手,在服务民生上出实招,以高效、安全、稳定的跨境资金结算助力涉外经济高质量发展。

下一步,国家外汇管理局陕西省分局将继续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的决策部署,扎实落实国家外汇管理局的各项政策措施,坚持统筹高质量发展和高水平安全,今年将在全省范围内积极开展贸易外汇领域“三强化四提升”工作,即,强化内部控制能力、强化科学问责能力、强化监测核查能力,提升监管的全面性、精准性、针对性和有效性,推动构建新发展格局,提升外汇服务实体经济质效,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助力对外贸易促稳提质。

供稿单位:人民银行陕西省分行